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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的民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豫省二十四州县商人每年每处向有送巡检游击节礼各三四两不等。”83官员勒索商人的方法也很多,借助家人、子弟之手就是一种。福建漳浦县侍郎蔡世远之子蔡长汉及其家人,先后在盘陀、下铺、浦南、华峰等处,“盖造墟厂”,私抽墟税。84此外,还有差役滋扰商民等事情。85

剥削买卖双方的商人,对官员、营弁手下亦不留情,每当“月选各官,借贷赴任,放债之人,乘隙居奇,创立短票名色,七扣八扣,辗转盘剥。”86有一种贩马商人,“往往暗结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子弟,将疲惫不堪之马,发于不肖道府营弁,索取高价,代为压派,甚至无驿站之州县,及管步兵之头目,一概滥派,以致所属官员勉强收受,负累甚多。”87

 

五、民商发展的客观环境

 

清代前期,商人的发展有其客观环境。当时国家统一,没有封建割据,有完整的交通运输网络:自然形成的河流水运;使政令快速下传,下情迅速上达,功能完备、通畅的驿路,及其相通的陆路;漫长海岸沿线的海上通道,所有这些水路、陆路、海路形成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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