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学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同一府县、甚至同一学校或书院的所有田的管理方式都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学田前后的管理方法有时也有差异。但各地对学田方方面面的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则,以期妥善经营,不致使学田有名无实,正如湖北墨池书院章程中所说:“图终于始者,虑事之本心;有初鲜终者,奉行之通患。……谨权事宜,详议章程,其意本于防微杜渐,其事期于缕析条分,其法必使上之人厘然有籍之可,下之人晓然有规之可守;而其要,归于上下官民、交互考察,以相为牵制,而后作奸者有所忌而无所容,亦庶几维持勿替云尔”(4)。学校通常设有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管理学田,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学官管理,二是由乡绅地主管理,三是由学校生员管理。
一般说来,府、州、县儒学学田,各学分别管理,由教授、教谕、训导等学官掌管,即担任训教诸生的学官,同时是学田的经营管理者。而书院田、塾田则不然,相对于官学,私学具有鲜明的自主性质。一般由乡绅地主管理居多,乡绅地主是封建政权在基层的主要支柱,在地方上有一定威望与*势力。而且,其经济势力也很雄厚,他们大多支持当地封建教育事业,并对经营土地有丰富的经验,能充分保证学田租的收入。在公众举办的学校中,为了防止在经营学田中营私舞弊,常常设置几人共同管理,这样,可以在管理中相互牵制,难以上下其手。一般是由众绅士推举几位家境富饶、廉洁正直、慷慨好义者担任董事或首事共同管理,按年轮值,核算每年学田租佃及收支的数额。所以如此,因其殷实才不至“赡其私”,且“田租一项收租有年份大小之不同,出粜有价值贵贱之各异,非归公正董事经管不足以查照核实”(5)。而分年执掌不仅可预防一人独揽的弊端,而且倘遇有人想借支或挪用学租时,本期董事则可借其位屡易以推辞,或说无前例可援而将责任推于前任,或说移交时定数难报而将责任推于后任,使想挪用学租的人难以得逞。每年年终董事须向县上报查核,若该年董事经营有弊,如趋利若鹜,垂涎学租,或专为酬金而来,不务正业等,致使捐主、生童等不服,众人可上书将其有违规条之罪列出,同声共讨,将其革除职位。首事具体的轮换程序,各学又稍有差别。现举几例以说明:临安县锦成书院,由地方绅士推举殷实公正董事四人,每年二人,分年轮流经管,一切发放膏火、收取息钱,以及收租出粜,均归该董事经管,每年十一月底,由该年董事将全年收支细数登入四柱册内,交与下年接管的董事备查所有收支,一切事宜“毫不假手胥吏,以期滴滴归源”(6);湖北宜昌墨池书院,学租取息岁修各事,“若假手胥吏,即多侵蠹;每年应公举公正绅士二人,随同监院管理。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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