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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学田的经营管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佃,必须全部换为外族人承佃,倘有首事徇情蒙蔽,则首事和佃人一同革换。因为本族人佃田既不便收租、拖欠租谷又不便鸣官。一般来说,实际租佃学田的多是农民小生产者。也有个别学校的田地并未佃与农人,山东钜野县学田,道光年间,由两学轿夫、门斗承种;海阳县学田,也每由门斗乘租(17);还古书院征收各佃姓氏中,有僧已玄田租1钱5分,现佃古城寺僧信荣,又僧慈融园租1钱7分,现佃古城寺僧信荣,“因书院前辈先生以僧寺与书院紧接,便于照看,又僧信荣师徒情意殷厚,故让与租种”。(18)

有的在学校买田或官员、乡绅捐田的同时,即将原耕种土地的佃户一并划归学校,福建莆田县学田,“乾隆元年(1736年),邑人知县程大僖捐送学田3亩9分余,共载早冬租8石6斗4斛,民田生大沟佃户林而章;又田4亩4分余,载大冬租10石2斗,坐星渡洋,佃户戴季哥;又田6分余,载早冬租7斗2斛,民田坐东埔后营,佃户李义候……”(19)。也有的学校将所得田地另行招稳妥佃户领耕,亲立佃字。嘉庆五年(1800年),四川巴县职员龚载鼎捐田入东川书院,书院即“饬书赴彼,勘明该处界址,查明条粮,饬拨院册,另募佃户刘天禄出备押金70两,揭还前佃,每年认纳租银26两,归书院以资生童膏火”(20)。

佃户租佃时要履行一定的承佃手续。有愿耕种学田者,须会同保人,认佃纳租,并由官府发给印照为凭。各佃户如有自愿退佃者,须亲自向学校报明,由学校另行招佃,新佃户亦须自请保人,面书佃字,登簿复查,如敢有私相授受,隐匿不报者,查出重罚,并将新旧佃户一并革退。虽然如此,私相转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山西汾西县有官荒地400亩划归儒学,由任光雷承种,乾隆十三年(1748年),学中斋长贾国儒等查出任实际上只耕种120亩,其余全部转租他人,学校恐其辗转收租而导致拖欠,遂令任光雷将自种120亩,另立租约,仍让其耕种,其余尽行退出,另行招种(21);四川巴县东川书院膏火田,原租45石,押佃钱10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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