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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学田的经营管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临时举报,易启营谋侵渔之弊,宜防其渐。今议即于众首事中核定十二人,于年终散课时,签掣二人为值年司事,周而复始,巡环签掣。此十二人中,如有事故不能在院理事者,亦即由众司事另行预举,报监院查明实系公正者,归于年终统掣”(7);麻溪吴氏塾田,规定不准分房轮管,因“分房独出帐目,或会稻价高低不实,或会暗图公费各存私囊”。而应选族中品学兼优、家庭富裕者管理学田,不论房分,立一正一副总理共同掌管学田,三年满期,或留或换,须听生童“公议公请,因塾田原为合户生童甲科而设,租既专为伊等用,田即系伊等之田”,“若地非宗祠,时非长至、人非生童,具谓私请,每年帐目须于冬至日上凭祖先,下凭生童,合并族人面结”(8);而归氏学田,却恰与之相反。学田“呈案勒石,为我子孙膏火之资,三房孙曾照规支领,至收租完赋支放款目,惟三房孙曾轮年掌管”(9)。私学的这种由公众代表负责管理学田的制度,既能反映地方公众的要求,亦可发挥其办学积极性。

有的学校吸收年长学徒参加学田管理,或选家境殷实者,或选成绩优秀者,或是在学生员轮流值管,这既是人才、物力、财力的节省,也是对学徒的教育和锻炼。如康熙九年(1670年),普宁知县段藻捐俸置田,田租“递年俱诸生经收”。(10)四川巴县九华山东川书院膏火田一份,原租83石,一向刘姓承佃,道光六年(1826年)秋,该佃以荒歉为由,仅纳租谷50石,该院肄业生童陈嘉言等随即下乡查勘,得知九华山“田水冷浸,丰年雨水过多,不如旱年较易长谷,凡九华山附近之田,无不加长,有赢无绌,伊等舞弊莫此为甚”,众生童又就近访问,查知该佃将学田私自招佃,从中渔利,滥佃至十三户之多,于是禀请书院将各佃户全部更换,“庶朋比之奸可除,霸工之弊可清,则数十年之积弊一新,即川东人士所忭颂于不穷也”(11);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南雄郡守张杼捐买猴陂王岸租66石,“俾府学、始兴二县应贡廪生纳粮轮收”。(12)乾隆十八年(1753年)揭阳县拨入梅冈都莲化心等处官荒入学,“递年租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零,交岁科五名前文庠生收办”。(13)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归善县佐宾兴田“每年议定近乡殷实在学者及岁科两试案首轮值收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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