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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学田的经营管理

时间:2007-3-10 10:57:07  来源:不详
(三)

 

学田管理的学官或董事、司事一经确立须对学田施行一系列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田如何租佃、租银如何管理、发放等等。清朝各地学田的经营方式几乎都采用租佃制,但在具体的租佃经营上也有着不同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学校直接租佃学田的经营方式。学校作为学田的直接经营者,必须亲自丈量学田,招徕佃农,确定、收取租额。对于所属田亩,学官或首事都会亲自并选派工书差役协同逐一丈量田亩四至,查明坐址、租额等,绘图造册,并须把原存、新拨、续拨、新置等各项另册注明,以备核查。如锦成书院,学田“虽各有界址,而日久年深,佃户田邻,难保无藉词争执情事,现当归管之初,非查丈清厘不足以垂诸久远,应饬各里董事督同文书将各该里所捐田亩查照捐户,绘具田图,注明亩分弓口四至,汇成一册,立案备查”(15)。很多学校还要将土地的亩数、坐址、四至、租额等有关资料立碑刻石,以防侵没。如新化学田,“不拘一处,零星散漫,稽查已极难周,况日久生弊,尤恐各佃户不无以李代桃,指鹿为马之事,议以田畔概竖石碑,丘大者每丘一碑,丘小而毗连成段者,每段一碑,庶几彰彰耳目,不敢为冥冥之堕。或时事变迁,而访询故老遗民,犹能历指其处,可籍以清查复额,亦筹前虑后之一法也”。(16)

学田在招佃时,为了保证租米收入不被拖欠和侵渔,一般都规定在学生员不得佃种学田,生员中倘有占管占佃者,即行追回,并严加究治。对于族塾来说,须规定不许招本族人承佃学田。如所捐或所买之田原为本族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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