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沪报》一八八三年十一月十日)。
可见,存在于新式航运业中的情形,恰恰和上述的论断完全相反。
还有一种意见: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企业,只能是“中国商人独立创办”的(参阅邵循正先生上引文。)。买办化商人,特别是洋行买办,他们原来依附外国资本势力,附股于外国洋行的企业,他们的活动代表着买办资本的活动。民族资本企业,“不可能依附洋行而发展,民族资本主义不可能从资本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中派生出来”(参阅邵循正先生上引文。)。
在中国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的发生时期,买办或买办化商人投资于现代企业,一般说来,有两种情况:一是附股于外国洋行的企业,一是投资于非洋行的企业。
投资于非洋行的企业,也就是中国人自办的企业。如果仅仅由于创办者出身于洋行买办或买办化商人,就不承认它属于民族资本的范畴,这是讲不通的。因为第一代的民族资本现代企业,它的创始人不可能原来就有一个民族资本现代企业家的出身,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至于买办附股外国洋行的企业,分润外国资本的剥削余羹,那当然意味着买办资本的积累,反映中国经济买办化的加深。但是,就在这里,也要同时看到另一面,看到它和中国资本主义发生的关系。原因是,买办附股外国企业和买办聚资自办企业二者之间,并不是截然分开,而往往有一个先后相承的过渡。上面提到的牛庄和汕头的三家油厂,就是具体的例证。
这三家油厂,应该说原来都在外国洋行支配之下,它们都可能有洋行买办或买办化商人的投资,而最后都转到中国人手里,又是不移的事实。因为牛庄怡和洋行的油厂,在成立五年之后,就出让给本地的一家商号(Commercial Reports.18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