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团长”、“团总”之类,只能是原来民团中的职称。
义和团的“诸团师兄”与“钦命统率义和团王大臣”共同“拟定团规,俾众团师兄有所遵守”,这是挂号之后,某些义和团将自己的行动进一步置于清政府许可范围之内的重要标志。他们同意遵守《团规》,凡所谓“借端滋事”,“意图讹诈”,“即系匪徒假冒”,“应格杀勿论”。而“各团师兄如遇调遣出征,当谨遵号令”;“生擒洋人”,“夺获敌人器械”,则交统率王大臣或地方大吏办理,从而为清政府加强控制义和团提供了合法依据。
当然,对于挂号的义和团,清朝统治者也不能按照它的主观意图任意摆布,许多事载勋“不能干预”,甚至官绅举办的义和团练也到处“滋生事端”。但是,“挂号”与“拟定团规”之后,终究发生了不同寻常的变化。“各坛之匪,每有所获,无论一二人,乃至百数十人,皆缚送庄王府。”(佐原笃介:《拳事杂记》)以示遵守《团规》。“端王每出,均有义和团匪护从”。(佚名:《庸扰录》。)在天津,“团感裕帅赠军械马匹,派团百余名在辕护卫”。(佚名:《天津一月记》。)山东长清义和团“奉端王密令,杀尽洋教”。(《山东义和团案卷》,页613;7;793;801;583;46;630、694;789;134;642。)或者奉载澜之命,赴直隶、山东招集“真义和团”。这些义和团与清朝官府实质上成了下级与上级、服从与指挥的关系。
事实表明,“官团”并非个别现象。而在这些“官团”中,有些是皇权思想浓厚,幻想清朝官府能够代表他们抵抗外国侵略的农民结社成员,但相当部分则来自民团。因此,把义和团与民团说成势如水火,始终处于对抗,未必恰当。
(乙)“私团”
在义和团中,又有许多团民拒绝接受各种形式的招抚。尽管清朝官府三令五申,剀切劝谕,依然“执迷不悟”,若罔闻知。进入北京,亦不去各王府挂号,一直坚持独立自主。这些“未挂号者”,被称为“私团”,旗号亦无“奉旨”字样。(洪寿山:《时事志略》。)在天津,不肯报名造册,清朝统治者不能“借便稽核”的义和团,约占一半,或许还稍多一点。其他各地,自然更多,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派别。他们同清朝官府没有组织上的联系,不受其约束,只在“私团”内部的总坛挂号。设有总坛(或总厂)之地,他处义和团则“往受术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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