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31日又提出: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动乱,应要求清政府颁布谕旨,命各地督抚及地方官吏切实镇压反外活动,如果在辖区内发生反外骚动且不能及时镇压,“该官员都应立即革职,并永远不得叙用或接受奖叙”(康格:《中国来信》(Sarah Pike Conger,letters form China),芝加哥1909年版,第198页。)其它各国公使也对六条提也修改补充意见。到12月22日,康格最后在拟订的议和大纲上签字。24日,各国公使将议和大纲交清政府的议和大臣奕劻,奕劻、李鸿章随即将大纲电告清政府,清政府于27日批准,谈判进入正式阶段。
关于惩办祸首问题。1900年8、9月间,英、德驻华公使及李鸿章、刘坤一、张之洞都提出应惩办朝臣中支持义和团的祸首。在国内外的压力下,清政府先后四次发布上谕,对毓贤、载漪、刚毅等分别给以惩处。美国对这个问题的主张是:所谓祸首不但包括高级官吏,也包括地方官员;不应由列强直接惩办,而应由中国政府自己处理;惩办的刑罚尽量减轻,尽量减少流血。美国政府坚持宽容的原则,是希望由清政府自己去惩凶,以使它在世界面前恢复名誉,维持其统治而不使其瓦解。
关于赔款问题,各国代表都希望本国多索赔款且不影响今后在华利益。美国主张和原则是:赔款总数以四千万镑为宜;应以现金一次总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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