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 |
|
时间:2007-3-10 11:02:47 来源:不详
|
|
|
1a-b。)有时他们进入了沼泽区或荒地。在1755 年江苏巡抚庄有恭的章奏中建议806,181亩(译注:原作误记为806,081亩)的开垦地应该摊派给真正的而非名义上的拥有者,又说泰州公司的十一个盐场只有七个仍是灶户所有,其它三个中灶户的财产只占十分之一,另一个场除了一个是亭是灶户所有,其它全是商人所有。(注:《两淮盐法志》(嘉庆十一年[1806]刊本),卷二七,页9b-10a。 )道光九年(1830)负责改革盐政的两江总督陶澍估计,灶户和场商各拥有百分之五十盐场的所有权。(注:陶澍,《陶云汀先生奏疏》,卷三十,〈会筹两淮盐务拟定章程疏〉,页46a。)
盐业生产背后真正在变动的灵魂是场商。原来场商的功能是从拥有者与生产者手中购买食盐再配销出去。后来一些场商也变成了盐场实质的拥有者,同时也是大规模生产者。假如能够准确地知道场商有多少人,那么估计场商的财产与累积的利润将是一件很容易的事。然而这样的资源缺乏,再加上用辞上的混乱,如一些现代的作品将"场商"与"垣商"当成是同一个名词,这都使得困难度加深。(注:《清盐法志》(民国八年[1919]刊本),卷一五八,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