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16世纪古代刑具在美国拍
上世纪中央领导人的首席
王震:20世纪最伟大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第一个
半个世纪以前故宫的改建
上世纪初的女子双侠 秋
米夫:上世纪三十年代王
史海回眸:回顾二十世纪
自行车20世纪初从德国传
从上个世纪到现在人们心
最新热门    
 
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

时间:2007-3-10 11:02:47  来源:不详
1a。)"垣"在字面上的意思是指仓库或专用的场地,若不是由灶户与场商共同拥有,就是由政府建立的。(注:《两淮盐法志》,乾隆十二年( 1748 )刊本和嘉庆十一年(1806)刊本两书皆有公垣表,但除了是政府的仓库外,还有无法解释的垣。如临兴场内除了是政府的垣外,还有十二个这样的垣。很明显地,这种没有说明定义的垣是灶户和商人所有的。)事实上,一个或两个小场只有一个垣,场商和垣商似是同样的人。然而,大部分的场有很多垣,而且大场在十八世纪有多达132个。 这是为什么曾帮助陶澍在道光十年改革盐政的名史家魏源(1794-1856)将场商视为大资本家,把垣商视为和灶户均分利益的小规模商人。(注:魏源,《古微堂外集》(光绪四年[1878]刊本),卷七,〈筹鹾篇〉,页17b-18a。)中国的海关在其对食盐生产的权威报告中指出:"每个场有自己的场主或经理,即场商; 每个盐工有他们自己的工头, 即灶户。 "(注:  Salt:Production and Taxation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papers no. 81,1908,Shanghai)160.)在描写两淮地区从事食盐生产的各类人时,它的报告总括灶户与垣商是所谓的"相共相依"(joint concern )的关系,而场商是"批发商"(wholesale dealers), 这验证了魏源的说法。当它进一步地说:"当灶户制造食盐后就囤存于垣商该处"(注:Salt:Production and Taxation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papers no. 81,1908,Shanghai)125.),这让垣商的功能更清楚了。虽然这个报告是在1908年写成的,然而它对我们的主题有了很在的启示,亦即对道光十年及随后大规模地改革盐政来说,虽然加紧了政府对场盐价格的控制,但实质上确没有影响到食盐生产的组织,而主要是影响到食盐配销的方法。(译注:"垣商"一词始自嘉庆《两淮盐法志》,是后官书中或称"场商",或称"垣商",并无统一之区分。习惯上以兼有场产之场商为"场商",以未有场产仅务收盐之场商为"垣商",于是才有魏源的说法。然实际上,清代盐务公牍中并未作严格的区分,"垣商亦有出资自置亭泄者",并无作者所述之区分。参见徐泓,〈清代两淮的盐场〉,《史原》,创刊号(1970),页16-18。)因为每个场都有自己经营拥有者,我们的假设是认为在清初约有三十个场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