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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的研究

时间:2007-3-10 11:02:47  来源:不详

     就食盐运销的组织来说,清代的系统是晚明的延续。在明初时并没有允许食盐由商人专卖,后来明朝政府为了以最低的成本来加强边境的防务,于是规定商人如果想要贩卖食盐就得先运送粮食到边境驻地,以交换政府所发给相当食盐数量的"引票"、"引券"。商人持有这些引票将可以在内地得到政府所垄断的食盐。然后他们将食盐卖给内陆的食盐销售商人。为了节省不必要的麻烦与运输粮食的成本,商人于是在边境雇用当地人从事农业耕种,组织了所谓的"商囤"。这个系统运作得很好,直到十五世纪最后的二十五年,明朝政府财政出现了危机,而财政政策的趋势转变成希望边境的粮食能换成银。(注:王崇武,〈明代的商屯组织〉,《禹贡》,5:12。 关于田赋与徭役转变为银的趋势参考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4:1(1936)。又参考〈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入〉,《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6:2(1939)。)一旦改由付现,边商由政府所给的引票是采新的对政府较有利的交换率。于是粮食与食盐的交换系统因之崩溃,引起食盐营运上的一段时期的过渡与混乱,使得边商放弃了他们北方的商囤,而成为内地省份的商人,特别是两淮地区,因该地具有无与伦比的水运道路,对食盐贸易特别有利。(注:藤井宏,〈明代盐商-考察〉,《史学杂志》,54:5-6。)在万历四十二年至四十四年(1614-17)间政府最后制定了两淮地区有名的"纲法",纲是指盐商运盐的小型船队。这个系统限制固定每年两淮盐场所配给到销售的食盐数额,将之分为一些纲或装船。卖盐的权利由那些可以事先预缴盐税的商人取得。这些商人就进入政府的"纲册"之中。这样不能让与的专卖权利证明,就是所谓的"根窝"。这个系统在两淮运作直到道光十一年(1831)陶澍才将之废止。

     虽然根窝的拥有者其地位如同农业的地主,理论上有权卖盐,但随著时间的流转,兴起了一群出租根窝的商人,通常是以一至五年为一期。因为人口快速的成长以及两淮盐业的高度利润,根窝每年的价值自清代开国以后就一直水涨船高。在十七世纪中叶至乾隆五年(1740)之间,两淮盐政估计根窝的价值从每引0.5两或0.6两,提高到每引1.6或2两,甚至有些地方已是每引2.5两。虽然在每引的重量已是过去的两倍, 但根窝每年价值的增长率实在惊人。而且在扬州是交由牙人以公开出价方式交换根窝。因为根窝的高价值直接导至食盐价格的上涨,江苏布政使为了保护消费大众,建议定下规定。结果根窝每年的价格被固定在每引一两,而且两淮盐区全部统一。(注: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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