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和满汉交流的侧面,上溯北宋时期和明代的范氏家族状况,对努尔哈赤时代即已出仕的八旗汉军官僚范文程的一生作了纵向考察。
关于清朝*规制的强化,谷井阳子的力作《清代则例省例考》(《东方学报》,京都67),不仅从史料方面,而且着眼于行政上的变化,论述了清代则例省例的情形。作者指出,为适应省以及中央六部的严格监察,需要掌握必要的规则和以往的事例,但官僚机构对此的把握大多凭借幕友一类担任实际事务者个人的才干和能力,极易产生歧异,因此,地方各自刊布省例,中央则在乾隆时期确立了六部分别编纂则例的制度。在各种律令事例编纂物遽增的背景下,可以看到官僚机构内部高度集权的统治机能强化的事实。
关于法制方面,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司法论中的“裁判”与“调停”》(《中国史学》5),介绍了P·豪昂依据淡新、巴县、宝坻三县档案所进行的研究,并与滋贺秀三的有关研究相对照,重新提出了这一问题,即地方官对民事案件所下的判决是从情理出发进行调停,抑或基于法律直接裁判?结果二者均非,所能看到的裁决方式却是与民众遥相隔绝的权威者即地方官对每一案件的当事者双方所下的个别的一次性规范“宣示”。作者指出,这就排除了官府裁判和民间调停的概念化对比,并且也超越了围绕裁决价值而立论的“法情理”的界限。如果从作者的这一视角出发,那么,着眼于州县裁判与依靠里老人的乡村裁判二者对立的里老人制研究,又将如何修正呢?唐泽靖彦《在口耳传承与文字记载之间》(《中国—社会与文化》10),把收录于清代地方裁判文书的供述书置于口耳传承文化和文字记载文化范围内,视之为文化经营的产物,并从其形成过程考察了依据口耳传承的交流方式与依据文字记载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村正人《清律“夜无故入人家条”小考》(《中国史学》5),根据该条法规内容即作为正当防卫,夜间侵入他人屋内者即使被杀死也可以不受处罚,分析了其适用的实际情形,并指出法律规定与运用之间存在着乖离的可能性。中村茂夫《清代妇人的刑事责任》(《爱大史学》,日本史·亚洲史·地理学4),则论述了嘉庆年间制定的有关妇人赎罪法的问题。
经济 关于财政方面,岸本美绪《清代户部银库黄册》(《清代中国的诸问题》),在统计户部银库积存银数的同时,指出了地丁银两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急遽下降的事实。党武彦《乾隆九年京师钱法八条的制定过程及其终结》(《东洋史论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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