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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和谐与自然无为思想

时间:2012-12-30 20:00:51  来源:不详
双方相互排斥和相互作用使事物实现了某种和谐,即“冲气以为和”。

  总之,老子这里所讲的“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它是以“负阴而抱阳”即事物对立面的共同存在为前提,以“冲气”即对立面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为基础、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的“和”。没有差异、矛盾、对立和必要的斗争,就没有对立面的统一与和谐,也没有对立面的转化。因此,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不能把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的状态叫做和谐,更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状态称为和谐,只有矛盾双方不仅相对稳定地处在统一体之中,而且一方的发展有助于另一方的发展,即“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状态,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和谐。

  (三)老子认为“道”本身是和谐的,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和谐的根本原因是“得道”,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是“执大象”,“以道莅天下”、按照道所体现的自然无为原则办事。

  和谐是道的基本特征,道是对立面和谐的统一体,又是独立无偶的,所以老子有时称道为“一”。他说:“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亦即得“一”而和谐;如果不得“一”,情况就会完全相反。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高举道的旗帜,所以老子说:“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执大象,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

  为什么说“以道莅天下”,就会“其鬼不神”呢?为什么说“执大象”就会“天下往”,就会“安、平、泰”呢?就是因为真正依“道”而行了。说起来,“道”似乎神乎其神,但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它的实质就是矛盾法则或对立统一规律,因而所谓“法道”,所谓“依道而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按辩证法办事。稍有不同的是,老子特别强调遵循道所体现的自然无为原则。自然无为原则要求顺应事物的自然本性及其发展趋势而为,对于社会而言,就是要为民众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这显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

  老子说:“夫天下,神器也。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意思是说,天下人是神圣的啊!对他们不可强行所为,也不能硬性控制。强行所为的,必然失败;硬性控制的,必将失去。究竟是视人民为“神器”,“以百姓之心为心”,一切顺应民心民意呢,还是视百姓如草芥,对其强行宰制,颐指气使,为所欲为呢?这是治国者的根本立场和根本态度问题。显然,前者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后者只能勉强维持社会的暂时稳定。老子还认为,要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必须在制度层面建立“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普通民众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并积极倡导“为而不争”的社会风尚。

  如果说保持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大厦的主体,那么每个社会成员的身心和谐则是这个大厦的坚实基础。没有社会个体身心的和谐,和谐社会只能是海市蜃楼。为此,老子对个人身心和谐问题也多有论及。

  针对人们追名逐利致使心为物役、身心分裂的情况,老子反问:“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老子的回答是:“甚爱必大费;厚藏必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心为物役、理为欲惑,古已有之,于今为烈。鉴于人们身心分裂的情况,老子反诘:“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即在名利地位面前,能否做到灵魂“不出窍”呢?现在的人们也应当据此深沉反思,权衡利弊,真正把个人的名利地位视为身外之物,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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