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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哲学对中国和世界哲学文明的创造性贡献

时间:2013-04-10 12:00:29  来源:不详
理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实行有为而治,也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封建时代,统治者的有为,常带有主观随意性,难免导致胡作妄为。
例如,儒家的德治,强调以德化民,本有其合理性。但是,若德治变味,或曰异化,就可能出现假仁假义,难以服众。对此,庄子有过揭露与批判。《骈拇篇》说:“今世之仁人蒿目而忧世之患,不仁之人决性命之情而饕贵富,故意仁义其非人情乎?自三代以下者天下何其嚣嚣也。”这就是说,儒家的仁义道德说教,不合乎人们本来具有的朴真之情,用它来治理社会,只能把人们引上争名夺利的境地。自三代以下有了仁义道德,结果造成天下嚣嚣嚷嚷,不得安宁。《胠箧篇》讲得更尖锐,指出:“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虽重圣人而治天下,则是重利盗跖也。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焉?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候,诸候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此重利盗跖而使不可禁者,是乃圣人之过也。”这些论述明白地告诉人们,儒家的仁义道德不过是那些窃国大盗者们的保护伞。从这个意义上说,按照“圣人”的那套东西治理天下,其结果必然“重利盗跖”!诚然,庄子之论,完全否定儒家德治的价值,确有其过激之处,难免带有片面性;但是,其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儒家德治的局限性,值得关注。
再如,法家主张用法律来约束与规范老百姓的言行,也确有其必要性。但是,在封建时代,法律属封建统治者所有,统治者以自己的好恶立法,常常弄得是非颠倒,清浊混淆,罪功不分,因而也不能服众。故老子批评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庄子也批评说:“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杨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故曰绝圣弃智,而天下大治!”这些评述,虽亦过激,但也从一定层面揭露了法治的局限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儒家的德治,还是法家的法治,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故河上公评曰:“欲以有为治民,我见其不得天道人心巳明矣。天道恶烦浊,人心恶多欲”;“人乃天下之神物也。神物好安静,不可以有为治。其以有为治之,则败其质朴。”(《〈老子〉河上公章句》第二十九章注)这些评述,可谓深得老旨。正是针对有为之治的局限性,老子开出了自己的“药方”:“无为而治”。这无为而治,就是要求统治者清虛自守,卑弱自持。用司马迁的话说,叫做“无为自化,淸静自正”。用河上公的话说,叫做“以淸静导化之也”(同上书第三十七章注)。“以清静导化”,可谓“知风化之本,见政理之源”(李世民语),避免了德治、法治之烦民扰民的弊端。故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指》中评道家的“无为”之术时,指出:“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虛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势,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故曰‘圣人不朽(巧),时变是守’。”司马谈的这段评述,从“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立论,有力论证了老子“无为而治”思想的合理性。这些都从特定角度告诉人们,老子的“无为而治”既是对儒、墨、法诸家“有为而治”思想的重要批判,也是对其重要补充,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独树一帜,自成一家,值得好好发掘、加以继承。
以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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