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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军需公债初探

时间:2009-7-24 13:43:19  来源:不详
00元、1 000元四种。债票正面用华文,背面用英文。公债由财政部发行,分派各省财政司劝募。各省财政司所设公债处及其他代理处作为发行及经理公债之机构。此项债票于1912年1月28日先由上海发出预约收据,并陆续寄往各省各埠,俟认款交足后再换给正式发票。购票之人须于一星期内缴付认定总数的1/4,由本地公债处发给收据,其余3/4限3个月内缴清,债款缴清后由财政部换给正式债票。外国人也可购买公债。以金镑买本公债者,每百元债票值9金镑。凡用金镑购买者均须在购买收据及债票上加盖图章并注明将来还本付息亦用金镑。凡热心应募或劝募公债者由各省公债处禀请财政部照奖励章程给奖。公债年息8厘,以每年2月2日及8月2日为发息之期。每张债票上附有息票12张,到期息票须于6个月内兑现或作纳税及钱粮之用,过期作废。偿还期限为6年,前一年付息不还本,后五年由财政部执行抽签法,每年偿还本金1/5。凡抽中之票可在各公债处或其他代理处兑现或将该票作为纳税及钱粮之用。公债期满可展限两年。中签债票须于两年内由持票人向经理债本机关兑现或将该票作为纳税及钱粮之用,过期作废。公债偿还以国家所收钱粮作抵,将来免厘加税实行时则改以所加之税作抵。
  
  二、南京临时政府力促公债发行的措施
  
  在“北虏未摧,南服多事”之时,军需公债发行意义至关重大。能否通过发行公债筹集巨额款项,直接关系到南方革命政府能否战胜北方守旧势力的问题。正如南京临时政府在颁布公债章程时所强调的“两方胜负之所判,实只财政丰啬之攸关”,“不世之奇勋,争手腕不争喉舌,最终之胜利,在铁血尤在金钱”。因此,临时政府要求国民“同矢匈奴未灭之心,共扬卜式输财之谊”,“联十四省财赋之区,毋分畛域”,积极购买公债。
  为了尽快筹得所需款项,在军需公债发行中,南京临时政府采取了三项重要措施:
  第一,由各省都督承领债票,分任募集。财政部计定公债之数,分内借、外借。在本国募集者为内借,在外洋募集者为外借。内借之额酌定数目,由各省都督分任劝募。各省都督与该省财政部长酌量各府之贫富,分定债额之多寡,令各处分府委任各该处公正绅商募集。其劝募之法,由各地商董劝各业中及各行店并工商等分任购买。各地设立公债处,作为发行及经理此项公债之机关。各公债处收到债款数至百元以上者,由该公债处即日将一半解本省都督暂为存管,待中央财政部与陆军、民政等部酌定该省之军用及保卫治安费用多寡之后,指拨动用;其余一半亦即日汇解上海三马路中国银行存备中央政府之用。因“当此饷糈待济”,公债“自应急起筹办”,所以临时政府财政部于2月27日通电各省都督与财政部长“酌度各府、县情形,尽数认定额若干,先行电知”,要求各省都督委任各分府立即设立公债处作为发行及经理公债票机关,会同本处公正绅商切实劝募,重申公债募集“以速为贵”,“益多益善”。3月,又通令各官绅办理公债时,应“多方劝导,善予筹募”,而“毋稍示苛勒,致拂众情”。由于军饷奇绌,在由各省都督分任募集的同时,各处军队纷纷以购械为由,径至财政部领取债票。2月25日,陆军部就为各军队搭发公债事咨财政部请发给债票10万元。为“慎重债务起见”,3月1日,孙中山电令陆军部及各省都督,“毋许军队径直来部请领公债票或预约券”,力图维持公债募集秩序。
  第二,派员赴日本、南洋劝募公债。为了尽快筹得所需款项,在国内由各省都督承领债票、分任募集的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派员赴日本、南洋各埠向该处华侨进行劝募。2月15日,大总统派交通总长汤寿潜担任南洋劝募公债总理,并刊发“南洋劝募公债总理之关防”一颗,以资信守。2月24日,又委任林文庆为劝募南洋公债副理,与汤寿潜一同前往南洋。3月5日添派陈同纪为驻日募集公债会办,协同先前派出的何永亨、严汝麟赴日本向旅日华侨劝募公债。因陈同纪被任为财政部库务司司长,3月24日改派陈经前往会办驻日募债事宜。
  第三,统一财政,限制各省自办公债。在民国成立之初,各省财政均告匮乏,不得不靠借贷渡过难关。在军需公债发行之前,就有省份以地方名义自行募集公债。湖北军政府于1911年10月发布《募集军事公债简章》12条,定名为“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预计募集2000万元。江苏省临时议会于1911年10月议决《江苏第一次短期公债章程案》9条,决定先行募集100万元(即本省通用银元),以后分期募集,其总额以500万元为限。上海沪军都督府在1911年11月6日成立后,立即着手成立银行发行公债券,11月20日沪军都督府财政部长公布《中华民国公债票章程》10条。军需公债发行后,又有“以军需不济为词,一再来部请领债票,漫无限制者”,并且各省仍有以地方名义募集公债的情况。浙江省军政府都督就在1912年2月颁布《维持市面公债简章》,发行债票100万元。为统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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