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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军需公债初探

时间:2009-7-24 13:43:19  来源:不详
不反对”。正是因为公债发行效果欠佳、无法挽救财政万般拮据状况等等原因,革命政府难以维持,孙中山最终同意了南北议定的大清皇帝退位优待条件最后修正案,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孙本人也于13日向临时参议院提出了辞职咨文,甚至关于民国定都南京、新总统南下就任等重大政治原则最后也被迫放弃,袁世凯的篡权活动一步步得到了实现。4月1日,孙中山至临时参议院行解职礼,交出大总统印信,南京临时政府宣告终结。
  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3个月中,它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外借款850万元;2、发行军需公债463万余元;3、盐税110万元;4、发行军用钞票100万元;5、私人借款104万元;6、各界捐款21.5万元。从单项收入来看,军需公债收入仅次于对外借款收入;从总体收入来看,军需公债所得约占全部收入的28%。所以,军需公债发行虽然没有使政府财政转危为安,但必须指出的是,军需公债发行所筹款项在临时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对于维持岌岌可危的临时政府财政仍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果没有军需公债发行,临时政府的财政状况将更为糟糕。
  
  四、军需公债后续发行及其偿本付息的实施
  
  南京临时政府宣告结束后,袁世凯政府曾一度作出停办军需公债的决定。袁世凯政府称:军需公债“发行之时,和议未成,是以定名军需公债。且其时民国基础未固,人民应募,不免有所观望,故定期六年,给息八厘,稍从优厚。”南北统一以后已经“情形不同”,所以对该项公债予以停办。5月27日,由财政部致电武昌黎元洪、南京黄兴以及各都督、省财政司,“除已募集者,照章还本付息循旧办法外,所有此项未售之票,自应停止发行,俾符名实”。同时,“另筹国民公债办法,俟拟具章程交院议决后,再行一律知照办理”。12月14日,袁世凯政府再次对国外发售的军需债票予以取缔。1913年7月18日,袁世凯政府财政部又发布《关于销毁上海中国银行库存八厘军需公债票令》,将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所有库存1500余万元债票,除照拨中国银行总行500万元,另行酌留500万元外,其余各票“一律提出,详细点验”,“悉数销毁”。但此后军需公债仍在发行,包括1912年1月8日在内,军需公债前后共发行六次。时间分别为1912年1月8日、1913年8月2日,'1914年2月8日、1915年2月2日、1915年8月2日、1916年8月2日。据王宗培《逐年债券发行数明细表》记载,其中1912年发行4637630元,1913年发行1720 880元,1914年发行9130元,1915年发行3510元,1916年发行1000000元。1929年交通银行国库股统计得出同样结果,至1916年8月,军需公债总共发行了7371150元。
  在军需公债的后续发行过程中,袁世凯政府采取了一些维持公债信用的措施。由于公债贱价出售“不独国家个人两受亏损,而使全国人民负担此不正当之偿还义务,于理实所未安”,所以袁世凯政府于1912年8月14日发出《财政部为上海各洋行贱价收买军需公债制定制止办法》电稿,要求上海“将所存未售及议售未得价等票数目,速电报部”,由财政部与各洋行议定价值后,再“派员解送来京交割”。同时,北洋政府对在沪各省所领军需债票情形进行了调查。征信股科员李光启认为内债信用与外债的募集关系至为密切,内债价格过于低落,则外债折扣势必加甚,所以在调查结果中提出“愿欲利用外资,必自维持政府之信用始,而欲维持政府之信用,尤必自整顿内债之现状始”,故军需公债“不能任其折扣出售”。
  军需公债还本付息机构为京、沪中国银行。由财政部在兑付前数日拨款若干分存京、沪中国银行,到期支付不足由中国银行筹垫;其各埠华侨所持中签债票在新加坡、巴达维亚、菲律宾三处由汇丰银行代付,再由汇丰银行凭票向上海中国银行支取现款;其余如古巴、横滨两处应领本息各款由上海中国银行先期汇交古巴中华会馆、横滨总领事署照付;闽赣经售该项公债中签者则由上海中国银行汇寄赣省民国银行、福建中华银号经付;北京交通银行经售债票系由北京中国银行经付。军需公债利息支付,尚能依定章执行。每期息款拨存办法,由财政部先拨若干分存中国银行京、沪两行,到期支付或由财政部商明中国银行先行代垫以后,陆续拨款归还。其按期付息之票,以民国元年经北洋政府财政部接办核准有效,并将号码登载政府公报者为准。至于付息地点,以发行机关为区别,惟所付均为现洋。由于外商方面常有未经报部核准之票,1920年北洋政府颁布《新订八厘公债付息办法》九条,对第十七次付息事宜作了规定:此次付息皆以曾经财政部核准在先,并将号码登载政府公报予以公布。应付息银之债票,其第一至第十六期付息所有核准之债票号码(除去前三次还本已抽中各债票号码),现另编债票号码表,与第二次加给息票号码表,一并登入政府公报,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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