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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

时间:2009-7-24 13:45:46  来源:不详

近年,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相当关注县以下乡村地区的基层社会,但因为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而且有关资料极为零散,所以,目前对民国时期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研究,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注: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钱瑞升等的《民国政制史》(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张静的《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等书都对民国初年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有所论及。但在近代中国,不同地域的情况可能有很大差别,以上论著不可能对各地的情况都作比较细致的研究。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研究了河北、山东若干县份乡村权力机构的情况。于建荣的《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和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分别研究了湖南、四川某些村落的百年变迁,其中内容也与本论题有关。关于民国初年广东的乡村权力机构,似尚未有专题研究著作或论文。)本文拟探讨民国初年(大致是1912——1925年)广东(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情况,希望对研究民国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有所助益。

      一

  本文所说的“权力机构”,是指实际上而非定的政权机构。按朝的制度,最基层的政权建立在州、县,到了民国初年仍是如此。1914年11月,袁世凯在褫职缉拿广东东莞县知事王铭渐的大总统策令中提及“知事为亲民之官”[1],就是民国初年仍把县作为法定的最基层政权的反映。但在清末的广东,县以下的乡村地区,已经形成了士绅控制的实际上的权力机构——“公局”;从督抚到州县官员,都认可公局的存在和权力(注:关于清末广东的基层权力机构,笔者拟另文详细探讨。)。清末“预备立宪”时,实行地方自治,规定县以下的城、镇、乡设立议事会、董事会,广东各地办理情况不一,有的州县是筹而未办,有的是公局改头换面,有的则把原来的团练地域划分为区。例如顺德县在光绪末年分为10区,所依据的就是中法战争期间筹办团防全县10团的防区[2]。但无论何种情况,士绅控制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情况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在清末的几年,由于绅权的衰落,再加上革命党人、绿林好汉的活动,在广东很多地方,官、绅对基层社会已日渐失去控制。1911年11月9日,广东“和平独立”,建立了由同盟会员领导的广东军政府。在辛亥革命高潮到来的时候,革命党人在广东发动了数量巨大的民军。这些民军,用胡汉民的话说,以“赤贫农民与其失业而流为土匪者为基本队”[3](p46),其人数曾达到148400人[4],还不算那些没有在军政府领取军饷而未列入统计的兵匪难分的队伍。民军的广泛发动,使乡村的士绅在革命高潮中普遍受到冲击,首当其冲的就是公局、城镇乡议事会、董事会这类机构。例如,顺德县乐从镇公局曾经积极协助官府缉拿革命党人和绿林好汉,1911年11月初,几百名民军开到乐从,“向团保局驻扎,遍树党旗,各局绅逃去无踪”[5]。1912年5月,有人不无夸张地说:“自反正以后,从前士绅,即多遭盗贼蹂躏,逃亡殆尽;其未遭挫折者,亦以亡清头衔,不足以慑服乡里,且鉴前车,不复敢挺身任事,于是地方办事机关,扫灭净尽。”[6]

  革命党人在进行反清斗争时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夺取政权,尽管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在1902年已初步形成,他曾设想收复各地后,“则以军政府约地方自治。地方有人任之,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7](p278)。孙中山在1906年主持制定的《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关于革命时期之地方政权,规定了每县设立一个“安民局”,有局长一人、局员10人、顾问10人,“局员择营中人或地方绅士,顾问员皆以地方绅士充之”[8](p304—305),对县以下地区则没有提及。对珠江三角洲那些近百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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