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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

时间:2009-7-24 13:45:46  来源:不详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商、乡团,表现出较广州商团更为嚣张的气焰,甚至公开提出以武力“实行驱孙运动”[63]。当年7月到9月,南海九江,东莞莞城、石龙等地的乡团、商团,与“客军”中实力最强的滇军、桂军冲突,双方都有严重的伤亡(注:对两地的军、团冲突,当时的报纸如《申报》、《广州民国日报》、《香港华字日报》等都有详细的连续报道和评论。)。广州商团事变被平定后,广州和一些重要商业城镇的商团受到打击和限制,但在广大乡村地区,革命政府无力一一处置豪绅控制的乡团,例如,滇军朱世贵部到清远收缴当地商团枪械,附近乡团闻讯,集合数万人与滇军对敌[64]。事实上,在商团事变后,多数乡团并没有被触动(注:平定商团事变后,孙中山曾下令“乡团更无关涉”,“毋得擅缴团械”(《禁擅缴乡团枪械》,《香港华字日报》1924年10月27日)。实际上有不少乡团卷入事变,不缴乡团枪械当是出于策略的考虑。),仍是乡村士绅掌握权力的武力支柱,多数团局实际上仍是乡村基层权力机构。

      三

  清末广东的公局,不仅拥有武装,而且在乡村基层社会行使立法(往往以乡规等形式)、征税(以捐、费名义)、缉捕、审判、仲裁等权力,如同基层政权。民国初年广东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名称或许变化,但运作与职能同清末的公局相近。不过,两者又不可视作等同。在清朝时期,局绅的遴选需要得到县令的认可,至少在表面上,他们对朝廷是效忠的。但民国最初十余年,广东对北京的中央政府在多数时间是独立或半独立的,且有数年广东全省实际上并未能统一在一个政权之下,省政府对各县也不能充分行使权力。广东这种特殊的政局,使地方基层权力机构的头面人物无需也无法向某个中央政府效忠,他们地位的“合法性”主要不是靠各级政府的任命(尽管政府有此要求),而是利用各级政府权力的失坠,完全凭借自己的实力而来。传统士绅通过纲常理念,通过同年、同门、同僚等关系,从住省城的大绅到各地的乡绅,构成一个人际的网络,官府大体可以利用这个网络对基层权力机构实施一定的控制。但民国初年,广东是传统士绅受打击较重的省份,清朝时期的大绅很少有机会在省一级政权中任职,省、县政府也未能重建一个可供利用的士绅人际网络。各地乡绅自行建立范围较小的联系,后来则企图依靠乡团、商团的武力建立一个维护自身利益的网络。这样,民国初年广东各地乡村基层权力机构较之清末有更多的独立性。从商团事变前后的史料反映出,县政府对乡村基层权力机构已基本上失控,省政府、大元帅府对此也无可奈何。

  民国初年广东土地赋税征收的情况,多少可以反映出省、县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按民国3年规定,广东应征田赋额(地丁加民米)每年为4214016.3元,但从民国元年度到15年度,15年间田赋实际收入平均每年只有2498174.7元,还不到民国3年规定数的60%[65](p11—12、102—107)。沙捐征收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清末在广东的沙田开办沙捐,原定征额是每亩2钱银,考虑到各种阻力,原设想每年的征额为40万两,但第一年只收到13万多两,“嗣后岁有增加,亦未能尽合原估之数”[66]。民国以后,沙捐的实际征收额更远少于清末,民国3年度到民国14年度,广东省政府实际收到的沙捐平均每年只有区区89355.4元,而据1928年已清丈南海、中山、顺德等8个县的沙田(南海、东莞尚有部分沙田未列入)就达29735顷[67](p162—163、195—199)。即使按这个不完全统计的沙田亩数,12年间省政府每年从1亩沙田收到的沙捐只有大约0.03元。而且,无论是军阀还是革命党人的政府,征收田赋、沙捐往往还得直接依靠军队。农民所交纳的田赋、沙捐,不会少于清朝时期,不过,除部分被县一级政权染指外,大部分都落到了基层权力机构的实力派人物手中。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区,这类人物特别多,所以,他们所征收到的款项远超过政府。例如,1912年晚造,顺德县的盗匪和兵匪难分的机构,规定每亩交1元始准收割,据说该造就收入六七十万元[68]。东莞县道 乡刘伦、刘苏,原为盗匪,1925年时归属陈炯明,“向就势力范围以内向各区征收田亩捐,每造收入约可得款二十万元”[69]。

  广东基层权力机构,也同民国初年广东社会的进一步军事化有密切联系。晚清广东团练与地方军事化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关注。(注:参看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近年的还有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北京:《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在清朝文官统率武官的政治环境下,有传统功名的士绅只需要间接控制地方武装。民国初年以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直接掌握武力的人物作主导,有枪才有发言权。没有军事能力的士绅,有时只能让位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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