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耶律楚材在蒙元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注体
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
对后文革时期中国近代史
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
宋元时期的赌博管窥
论民国时期的研究审查与
“五四”时期的中国史坛
史学理论研究与新时期中
抗战时期资源委员会特矿
最新热门    
 
民国时期湖南纷乱的公共领域:基于米盐公股问题的考察

时间:2009-7-24 13:44:21  来源:不详
期证券。可就是这种充满兑付希望的票券,却成了各方角力的标的。
  
  二 湖南各界围绕米盐公股用途的角力
  
  实行省宪后,省议会作为合法的民意机关,握有米盐公股的最终处置权。省议会先在1921年1月决定用此款项兴办银行以救活湖南金融,但次年5月新一届议会另又决定将其拨充修筑省路。但这两种方案因社会各界的反对,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

  1920年下半年,米盐公股证券及公债从旅京筹赈会处领回后,湘省各界都盯上了它,纷纷向省议会请愿,要求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支配公股。省议会收到的请愿案共计8件,有要求提充教育基金的,有要求开办银行的,有要求修筑省路的,有要求增股第一纱厂办实业的。基于此,省议会决定在11月23日第四次临时会上最终决定其用途。但因分歧过大,无果而终。可省议会于1921年1月19日专门召开第十次会议,通过以米盐公股办理国民银行的决议案。该案指出,以银行余利的七成办教育,二成办实业,一成办慈善。这一分配方案看似兼顾了教育、实业、金融、社会公益等多方利益,但社会各界对该方案的前景缺乏信心。其理由主要有二:一是认为银行在湖南人心中全无信用,对国民银行的盈利状况表示怀疑;二是认为国民银行作为民立银行只能自己筹款开办,不能得到全省大宗公款作为的款。不过这一方案定下后,纷争的风波暂时有所平息。谁知1922年5月新一届省议会开议,推翻前案,转将米盐公股悉数用于修筑省路,又引发了一场新的争论。省议会之所以改变处置方案,转而用于修路,关键是考虑到美国救灾协会捐助的以工代赈修路款严重不足(约20万美元),无法收到修筑省路的效果,也无法苏缓广大的灾民,于是改变此前的决定。是年秋,省议会又决定追加修路经费,将太平械款及筹赈会印花赈票收入提作工程款。
  从社会的反应看,对省议会处置米盐公股方案最关心、反对最强烈的是教育界。省教育会在1920年的常年大会上专门通过《筹定教育基金案》,要求将米盐公股拨作教育经费。该专案分析指出,教育普及是湘省自治之基础,但地方教育连年疲败不堪,“各县小学十停八九,儿童失学甚于饥荒”;要筹集款项,靠征彩筹定缓不济急,而米盐公股分年摊还,很适合用作教育基金,更何况用于惠及全省的教育事业非常正当。省教育会请求政府核准并交省议会议决,“将此项公股指定为教育基金,每年以利金分配各县,为补助地方教育之用”。省教育会还在1922年6月2日呈文省署,要求暂缓执行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的决议案,并提出三点理由:第一,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不符合其来源普遍的事实;第二,省路经营扣除经费之后会有盈余的评估,缺乏足够的依据;第三,华北五省以工代赈修路的实践,证明难有预期的效果。同时,通过发表陈情书、致电各机关团体报馆、游说省议员、组织请愿团等方式表达诉求。醴陵、新化、宁乡、新宁、衡山等县也通电响应。社会各界也有很多人认同教育界的诉求,纷纷投书报刊,以示声援,主张国家发展、实业和教育发展都与教育经费是否充足密切相关,教育问题的根本解决唯一可行的办法是把米盐公股用作教育基金。
  与此同时,省农会则要求将米盐公股用作农工银行的基金。1922年7月,省农会致电各县农会,要求共同争取公股,并请求在实业司内设立农林专科。此后,省农会等团体致电北京交通部,要求交通部“将该项米盐公股保留,待解决后再行请拨”。此外,工业界也起来争款。为阻止公股款项用于修路,湖南工业总会、湖南省农会、长沙县农会总干事等径直致电交通部,以米盐公股处置未定,阻止交通部兑现证券。
  华洋筹赈会对该三团体的做法甚是不满,后经多次协商,同意先由四法团及省议会、慈善总公所各派一人将股款领回,然后再商议具体的分配方案。但这一共识遭到中华工会的反对,认为湖南工业总会仅是长沙一隅的组织,无法代表全省。省议会察觉到各法团争相要求赴京领款,意在瓜分公股,因此致电交通部,重申非省议会代表不得发领。湖南内部的意见分歧,为交通部提供了拒付股款的借口,也错失了收回公产的机会。
  省议会将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的决议虽然遭到多方反对,也因交通部无现款可领失去实际意义,但华洋筹赈会还是四出设法,将米盐公股变现,以续修潭宝路永(丰)宝(庆)段。为筹工程款,1922年底马邻翼受赵恒惕之托,力争交通部兑现米盐公股或以此抵押现款,但无果而终。后经多方努力,与亚洲建业公司达成包工垫款意向,并得到交通部总长吴毓麟的认同。但马氏的做法招致京、沪湘籍人士的反对,理由是马等人可能从中获益,并有替赵恒惕筹款、以公产参与政治之嫌。马氏则立下字据,表示如从中获取好处,“所有损失概归签约代表赔偿”,以表清白。1923年6月23日,正式合同签署,只是另增附约两条:合同是在省路局成立前暂由省政府委托筹赈会与亚洲建业公司签订的,主权在省政府;永宝线购地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