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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湖南纷乱的公共领域:基于米盐公股问题的考察

时间:2009-7-24 13:44:21  来源:不详
费不足部分由筹赈会筹垫。然而,各方质疑、反对的声音依然没有消退,关键是担心路权被洋人通过筹赈会控制和修筑潭宝路有地域之私。为此,筹赈会中方总干事谢国藻解释道:以到期米盐公股押借工程款是根据省议会的决议办理,主权仍属省议会;华洋筹赈会只负责公路修筑,购地费用由省政府负责,路权完全在省政府手中;修筑省路从中路的潭宝路开始只是从公路的实效性考虑,别无其他想法。省政府考虑到包工垫款可以完成潭宝路工程、亚洲建业公司垫款不取息金也无回扣、包工价格俟测量后再议定等情况,同意该合同备案,只是强调省路局成立后,具体的修路事项应由筹赈会转给省路局。7月下旬,合同生效的手续只等北京交通部批复。但功亏一篑,交通部迟迟没有下文。到1924年上半年,华洋筹赈会忙于结束工作,上海亚洲建业公司又催请筹赈会履行包工合同,各方再次就米盐公股的处置展开争论。省议会确定俟湖南路工工程局成立,兴工需款时再行领回,证券暂时由筹赈会代表欧本麟保管。筹赈会则要求领还省议会,并且得到批准。此后,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的筹赈会,仍未放弃筹集现款续修永宝段的希望,但以米盐公股抵现修路的努力最终以失败落幕。
  米盐公股的用途之争,各方的理由似乎都着眼于全省利益,并以省宪和地方自治等为依据。但在地方与中央关系因联省自治生变、中央财政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省内各界的争执最终证实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反而让原本有一丝希望的潭宝路半途而废。在稚嫩扭曲的权利意识驱动下各方争夺公利的表演,只不过让湖南社会公共领域显得热闹非凡而已。
  
  三 米盐公股问题体现的社会情态
  
  尽管米盐公股始终未曾如约兑还,但湖南省政当局与北京政府、湖南省内各界各地之间已为此费尽心机。这集中反映了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状况,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意义。
  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匱乏。作为中央财政主要来源的关税和盐税,北洋政府无法征收入库。“1917-1926年这段时间内,尽管关、盐两税的总收入额达16.6亿元,……但北洋军阀政府真正可以运用的,却只有3.6亿多元的关余和盐余,约占两税实收额的22%左右。”北京政府为了维持运转,被迫发行各种债券,借债度日。“1912-1926年间,财政部发行了27种内债,票面价值总计614000000元。”同时又发行短期国库券、有奖公债等的88种,发行额达1.03多亿元。湖南省是各派军阀必争之地,“相对缺乏商业活动和私人财富”,民间财富几近枯竭,省政府财政非常困难。“民国十一年以来湖南省政府收入的总数不足以抵偿该省军费”。这让政府主导型的社会运转变得非常艰难,而米盐公股作为数额庞大的全省公产,势必加重了各种诉求自认的正当性、合理性,彼此争夺自然激烈。
  第二,湖南地方与中央关系的复杂。湖南在实行自治和省宪运动中宣布独立后,北洋政府每每以湖南不隶属中央。在灾赈拨款、拨还米盐公股款项时另眼相看或全然拒绝,如1924年8月,省议会代表晋京告灾,但“均以无省长负责之报告为推诿”;在要求把湖南列为特等灾区时,“每以未得湘政府报告为言”予以搪塞。湖南则以“由省长出名有所不便,未能办到”,不向京中部院提供灾情的官厅公文。这种情形正如熊希龄感叹,“北部院对于湘灾,甚为漠视”。与此同时,省宪和联省自治也使米盐公股的分配增添了新的困难。湖南人胸怀天下,热望建设一个经济发达、政治民主的小王国,交通、实业、商务、教育都要发展,各方势必对公股展开激烈争夺。例如教育界认为“吾湘首倡自治,必赖昌明教育,方固百年不拔之基”,应该优先重视教育事业。又如省议会确定米盐公股用于修筑省路方案后,湘南、湘西的代表不满先修潭宝路,要求芷黔、衡永与潭宝路同修。他们论说的依据同样是省宪和自治,指出“吾湘厉行自治,欲求美满之结果,不能不首重交通。况西、南两路僻处边隅,水陆舟车异常迟滞,总筹全局,尤应从不交通之地方谋交通,始能发展平均,以免知识不一,贫富各异”。
  第三,米盐公股的处置成为湖南实行省宪自治后政治运转的重要公共话题。米盐公股既然是全省公产,其保管、处置必须相当慎重。省议会是民意机关,掌控米盐公股的处置权;省城慈善总公所因基本公认的公信力,长期受省议会委托保管股票、证券、抵押品和现金。在这一架构下,省政府挪借动用这笔公产必须经得省议会同意,履行相关的借款手续,尽管政府的挪借最后有去无回,但至少在程序上实践了新的政治运转机制。因此,看似单纯的米盐公股问题,在激烈的时局漩涡中却显得十分复杂。
  总之,米盐公股问题久拖未决,最后无果而终,但它持续了二十余年,成为湘内外热衷谈论的公共话题,映照出民国以来湖南社会公共领域热闹而无序的格局。至于其成因,至少包括工商经济落后环境中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狂热性追逐、对地方自治和省宪的偏执性理解和大众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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