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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

时间:2009-7-24 13:44:36  来源:不详

  [摘要]代文献中,“乡原体例”一类的词汇时有出现,其含义大致是一定区域内被多数人所认可的地方惯例。从其实际内涵来看,包含“民间”与“官方”两个面相。从“民间”的角度来看,“乡原体例”属民间的土俗、乡例,所反映的是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的能力与形式;从“官方”的角度来看,被纳入令条文的“乡原体例”就成为地方官府运作法则的一部分,体现了赵宋政权与民间社会的相互调适。大体而言,官府常在田租收纳、赋役征发、平决词讼、修建公共工程、灾荒赈济等情况下认可某些“乡原体例”,只不过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官府采纳民间既有的惯例、规约,既出于行政便利的考虑,也在于惯例本身的效力与权威。而究其根源,各种土俗、乡例长期运作的内在动能并非来自官府,其权威的来源有着更为深厚的自然与历史背景。

  [关键词]乡原体例;地方;官府I民间

  北宋苏颂(1020-1101)为胡顺之作《朝奉大夫提点广西刑狱公事胡公墓志铭》谓:“神宗登极,转太子中舍,知建昌军南丰县。南丰在江西最为大邑。编户数万,多豪右著姓,讼争既繁,胥吏操其柄,前后令罕能胜之者……(胡顺之)察见俗弊,欲有所为。故先召里中父老坐廷下,访其土俗利病所在,钩得其实,然后为条教,纤悉必尽。故令出而人伏,犯者一切不贷。”在以编户齐民为基础的传统帝制时期,中央政府制订赋役、律法、科举等制度以维系王朝顺利运作,关于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情况,一直是中国传统历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成果也相当丰硕。同时,学者们开始逐渐认识到:在这些由官府颁布的成文制度之外,历代还存在众多相当复杂的地方性约定与规则,它们同样也是规范历史上民众的行为、保证社会运作不可或缺的机制。前引胡顺之“访其土俗利病所在”而“为条教”,就是在制订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充分吸取了“土俗”,才能取得“令出而人伏”的效果,这就是地方习俗、惯例影响官府运作的一个例证。
  较之“土俗”、“乡俗”此类相对熟悉的词汇,“乡原体例”、“乡原例”、“本乡俗例”等等,文献记载更为零星。然可以确的是,“乡原体例”与颇受关注的地方“风俗”存在一定的区别:后者主要是日常行为具有地方代表性的集中表现,而前者更具有“例”的意味。日本学者高桥芳郎、柳田节子两位先生曾有专文探讨宋代的乡原体例,相互间意见不太一致。他们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这一历史现象的认识起点。本文试图在高桥芳郎与柳田节子两位前贤研究的基础之上,略述己见,以求有所提高:乡原体例究属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行为法则?哪些乡原体例才会被纳入官员的视野?它们与国家制度是如何发生关联的?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一、“乡原体例”含义中的“官方”与“民间”
  
  关于乡原体例的记载,早已引起关注,不少学者都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了这一问题,但大多直接将其理解为“地方习惯”、“民间惯例”或“乡村惯例”,未作深入讨论。高桥氏对这种“理所当然”的提法表示质疑,认为“乡原体例”的本义应与“乡俗体例”、“民间体例”等概念存在一定差异,是指官府处理民事“从来的方式”、“从前的规定”。他主要是通过浙西水利事务的例证来讨论的。柳田氏对高桥的意见作出回应,她经过详细探讨,再次肯定了此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乡原体例”还是应解释为“乡村习惯”、“民间惯例”,并通过分析官斗、官田经营、水利修筑中的“乡原体例”,指出宋代民间存在具有自律意义的习惯秩序。
  两位前贤的意见在他(她)们各自的逻辑结构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论证,颇具说服力,不过两者的分歧却不容忽略。也许,从不同的侧面重新审视文献以及这类词汇出现的语境,会有所启发。
  从官府的“视角”来看,“乡原体例”本多出于民间。至道年(995),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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