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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

时间:2009-7-24 13:44:36  来源:不详
略加说明。乾道六年(1170)十二月,监行都进奏院李结上奏请求开浚苏、湖、常、秀水田塘浦。因其所陈之事,费资浩大,宋廷“令胡坚常相度措置”。胡坚常看详后认为李结所议“诚为允当”。同时他提出建议:“今相度,欲镂板晓示民间有田之家,各自依乡原体例,出备钱米与租佃之人。更相劝谕,监督修筑田岸。庶官无所损,民不告劳。”宋廷下诏依其所奏。修建水利本为各方面利益之所系,作为代表中央统治地方的州县官员,尽量做到“官无所损”,减少财政支出,当然是对于宋廷来说合意的措置。与此同时,作为负有亲民之责的“父母官”,如何在形式上体现“民不告劳”,也不能忽视。但民出钱、出力,又何以称“不告劳”,理由只能是官不觉其“劳”,或是民自身亦不以之为“劳”:
  其一,田主出资,佃户出力。这种解决水利工程资金与人员问题的方式长期以来已成为地方惯例。袁采在所著《袁氏世范》中,亦将“田主出食,佃人出力”当作兴修水利时值得倡行的办法。这种习惯做法由一定地域上的人们为维护共同利益自发产生,且带有一定自律性,并被多数人认同,得以维持推行的力量正是长期形成的传统和人们认同其合理性的观念。政府的“晓示”、“劝谕”只是出于行政需要的形式而已,以一种巧妙的办法表明其行政主动性。
  其二,“田主出食,佃人出力”未必是任何时候、所有百姓都乐于接受的方式。但无论人们接受与否,地方官员主观上宁可相信人们自愿承受,毕竟民众的付出与所获利益相关。绍兴年间,知平江府陈正同曾言:“计亩均出钱米以保永业,必无怨尤之理”,或可反映当时官员们对此的一般看法。即使政府行为实际上已经给人们造成负担,“依乡原体例”,亦能为官府提供自我开脱的解释,以表明其形式上的“不劳民”。
  与此同理,当各级官僚们不得不认同现实而放弃一统的“百合斗”时,或许也带有些许无可奈何的自我调遣吧——遵乡例而便民。不过,妥协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大一统”原则的否定,我们也不应将它简单地理解为中央集权向地方秩序的让步。“中央集权与地方无序并存”本为传统帝制国家政治的一个基本特点,更何况妥协政策常能带来诱人的行政效果:节省行政成本,保证赋役征收与社会安定。
  乡原体例作为地方惯例,具有民间与官方两个面相,而当“依乡例”之类的词语出现在各类涉及官方事务的文献中时,它们之间的界线就变得模糊不清。分析这些主要涉及户婚赋役等事务的“乡原体例”的记载,可以发现官府在不同的程度上认可民间惯例、规约和土俗,既出于行政便利的考虑,更在于“乡原体例”内里特有一种效力与权威,迫使官府与之妥协。这些惯例本身是民众生产经验与交往冲突的产物,建立在合理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历史积淀上,颇具实用性及可行性。在许多情形中,“乡原体例”与官方制度并不相互排斥,两者之间不仅有一定程度的配合,而且在长期演进中不断互动、彼此渗透,官方制度本身并非脱离民间因素的凭空产物,某些“乡原体例”也已是官方制度的一部分。
  认识“乡原体例”上述特性,对于我们了解宋代社会大有助益。两宋社会风俗人情自然比存世文献所载“乡原体例”的例证要丰富得多,它们同样影响着当时官府的运作。正是各种不同知识传统的运行规则,使得社会生活呈现如此纷繁而有序的画面。进一步的讨论,容待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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