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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

时间:2009-7-24 13:44:36  来源:不详
:“权衡之设,厥有常制。”此后,官府反复强调“一统”的必要性。绍圣四年(1097)十一月,朝廷又禁“增损衡量及私制”。这些屡屡颁下的诏书固然体现了宋王朝对统一量衡的重视,却也反映了“新量衡”难以在各地施行的困境。直到南宋初年,官府仍在努力表明统一量衡的态度。绍兴二年(1132)十月,宋廷降诏,禁止民间通行的私斗;绍兴二十九年(1159)十一月又降指挥:“造百合斗行下,不得用乡原体例”。朝廷以百合斗为统一量器,三番五次下诏向全国推行,但在地方却仍是“乡俗”林立。如“吴兴乡俗,每租一斗为百有十二合”,再有所谓“平江市斛”、“黄池斛”等等,记载颇多,不必备举。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标准不同的量器,不仅流行于民间,有时也被官府采用,如隆兴府和籴,即常用地方流行的“一百一十五合”之斗。孝宗即位不久,宋廷对于“百合斗”的政策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对此,柳田一文已有所论述,此处为展开进一步讨论,仍需将大致情况略作交代。绍兴三十二年(1162)七月,因各地收田租斗量有差异,曾有秀州嘉兴县沈彦章、陆之望等陈请严行“百合租斗”,建议“户部勘当因依,不许用乡原私弊”。可是宋廷这次只是重申绍兴二十九年已降指挥,并未采取另外的措施。同年九月,另有臣僚上奏,认为各地民间收租惯用的斗量“经久不可易”,“乞行下州县,各随乡原元立规例”。户部希望能依其所乞,“各随乡原元立文约租数,及久来乡原所用斗器数目交量”,并请收回统一使用“百合斗”的诏令,“更不施行”。弘。孝宗下诏“从之”,不再坚持一统量衡的旧诏。实际上,长期以来对于推行百合斗的努力,“户部及州县亦知其不可行”,但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朝廷一方面在正式场合需要表明“大一统”的态度,另一方面,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难以决然禁止地方私制量衡。面对制度与现实长期以来的偏离,最后统治者连表面的姿态也不再坚持,索性明言“各随乡原”。
  分析帝制国家在“同律度量衡”问题上之向民间妥协,颇有趣味。一方面,这说明乡原体例有其特殊的效力与权威,迫使官府不得不向其妥协:“地有肥瘠之异,故租之多寡、赋之轻重、价之低昂系焉”。所以有人认为:“官虽重税,业主自皆乐输。斗器虽大,佃户亦安受而不辞。今一旦无故损去其半,而二税、物力、和买、役钱之类如初。若中人之产量入以为出者,是卒岁之计夺其半矣。”如果不顾土俗,强行施行统一的“百合斗”,不仅民间秩序受影响,也会妨碍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顺利运转。与此相应,两宋时期各地州县官府本身使用的各种量器也大小不一,且时有变化。“百合斗”政策显然不具备成为共同基准的合理性,为便宜行事,“各随乡原”是既无奈又最容易操作的办法。而官方的态度并非只是摒弃或依从如此简单,在表面的变化背后是长时间的实践与确认。
  地方惯例本身是于民众生产与生活中日渐形成的,虽然常由官府认可,助其推行,但究其根源,内在的动能并非来自官府。民众之所以认可和遵循各种土俗、乡例,恐怕也不是因为官府会支持这些惯例。其权威性和有效性源自更为深厚的自然与历史背景。所谓“乡俗人情之易动,殆山川风气之使然”,不同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不仅是“乡原体例”的形成机制之一,也是体现其合理性的自然因素。畲田需“如乡土旧例”,是因为“北地霜早,南土晚寒”;福建山地以“种子或斗或升”来计算田产,是因为“闽郡多山,田素无亩角可计”;民间收租所用斗器大小不一,也是因为“地有肥 瘠之异”。各处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相异,造就了农田耕种惯例的不同,以及相关生产、生活习惯的差异,有着经过很长历史时期逐渐形成的合理基础。
  惯例或习俗都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上的,其有效运作离不开时人观念的支持。“乡原体例”的具体内容兼具多样情境与恒常道理两方面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众关于世界理应如何的某些共同观念,诸如关于利益分配、义务共担的公平原则。这种公平原则及在其影响下形成的惯例,经过无数次的交往、冲突,早已深植于多数人心中。因此人们可能是在潜移默化之下,自然而然地根据惯例行事,即便未遵从一贯的做法,多少也会考虑将要带来的后果,尽管没有明文规定违背这些惯例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恐怕也是“乡原体例”权威和效力不可忽视的来源之一。这样的权威,有时甚至会延伸到彼岸世界。《夷坚志补》卷七《沈二八主管》记载有这样一则故事:淳熙十五年(1188)三月,湖州有沈二八主管,被阴间皂隶追擒而暴死。因吴兴乡俗用“百十二合斗”收租,“唯沈生所用斗为百二十合”,“坐用大斗量租米”,是以被鬼诛。这是典型的违背地方惯例、忽视“乡俗”权威而遭报应的故事。在宋人留下的文献中,此类故事还有很多。我们不必计较故事本身的真实性,但可以从中体悟那个时代人们的精神世界,以及诸多信仰、观念对时人行为的影响。
  另一方面,这又与各级官员的认识世界直接相关。这里可举南宋孝宗年间开浚浙西塘浦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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