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所殛,固自當之,而士衆何辜,令其艱苦!若誠心忠烈,天監孔明,當止雪廽風,以濟戎事。”言訖,風廽雪止。
《舊唐書校勘記》卷三九:“不討有罪,《冊府》(三百九十八)‘不’作‘天’,《御覽》(三百二十九,2/1512)並同。”今按,詳繹文意,當從《御覽》,《舊唐書》之“不”爲“天”之訛字。又,“天監孔明”,《御覽》、《冊府》俱作“天鑒孔明”,《舊唐書》當涉音近而誤“鑒”爲“監”,《校勘記》失校。《新唐書》卷一一一《王晙傳》作:“晙事君不以忠,不討有罪,天所殛者,當自蒙罰,士衆無罪。心誠忠,而天監之,則止雪反風,以獎成功。”“不討”、“天監”,俱從《舊唐書》誤。
9. 卷九九《李適之傳》,9/3102
林甫嘗謂適之曰:“華山有金礦,采之可以富國,上未之知。”適之心善其言,他日從容奏之。玄宗大悅,顧問林甫,對曰:“臣知之久矣。然華山陛下本命,王氣所在,不可穿鑿,臣故不敢上言。”帝以爲愛己,薄適之言疏。
“薄適之言疏”句,文氣未盡。《御覽》卷三九(1/186)云:“帝以爲愛己,薄適之言,疏之。”《大唐新語》卷七作“適之由是漸疏”,與《御覽》文意正同。當從《御覽》,《舊唐書》“疏”下誤奪“之”,“疏之”從下句,點校本斷句亦連帶而誤。《新唐書》卷一三一《李適之傳》稱“帝以林甫爲愛己,而薄適之不親”,明顯是感到《舊唐書》生澀拗口,欲加潤飾,但易“疏”爲“不親”,仍從《舊唐書》誤。
10. 卷一○○《李朝隱傳》,9/3126
十年,遷大理卿。時武強令裴景仙犯乞取贓積五千匹。事發逃走。上大怒,令集衆殺之。朝隱執奏曰:“裴景仙緣是乞贓,犯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屬締構,首預元勳。載初年中,家陷非罪,凡有兄弟皆被誅夷,唯景仙獨存,今見承嫡。據贓未當死坐,有犯猶入請條……”
今按,“請條”不詞。《御覽》卷六四一(3/2870)本條稱“據贓未當死坐,有犯猶入議條”,作“議條”。所謂“議條”,專指唐律“八議”之條文,《舊唐書》卷五○《刑法志》:“八議者,犯死罪者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奏請,議定奏裁”云云,即指此。“議條”是唐時較常見的專用語,如《唐會要》卷三九“議刑輕重”稱“有內外同服者,皆在議條。”“如先任在朝三品,合在議條者”等,都是顯例。此“議條”是指裴景仙祖裴寂爲唐初開國元勳,屬“議功”之條[70]。《唐會要》卷四○“臣下守法”載本條正作“據贓未當死坐,准犯猶入議條”,與《御覽》同。當從《御覽》及《唐會要》,《舊唐書》之“請”應爲“議”之形訛[71]。《新唐書》卷一二九《李朝隱傳》作“且承嫡,於法當請。”當是以《舊唐書》“請條”生僻,對《舊唐書》原文略作改動,但“於法當請”艱澀不句,仍從《舊唐書》誤。
11. 卷一三一《李皐傳》,11/3640
每遺人物,常自秤量。署之官匹帛皆印之,絕吏之私。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五:“每遺人物常自秤置,聞、沈本‘置’作‘量’ [72]。《御覽》(三百三十四,2/1536)云:‘性纖悉,每遺人糧肉,必令自持衡稱量以致之。’《冊府》(六百九十)作:‘每遺人糧肉,令自持量衡以致之’。署之官匹帛皆印之,《御覽》作‘官署布帛,令縱書其幅而印之’,《冊府》同。絕吏之私,《冊府》作‘絕吏之更易’,《御覽》作‘絕吏之私易。’”
今按,既是遺人之物,則輕重由己,殊無必要強調“常自稱量”,當從《御覽》,所謂“自稱量”者,並非李皐親自稱量,而是令受物人自行稱量,表現李皐性格的“纖悉”,《舊唐書》“常自稱量”,當作“常令自稱量”。《冊府》“令自持量衡”當是“令自持衡量”之誤。
又,“署之官匹帛皆印之,絕吏之私”不句。參照《御覽》本條記載,“署之官匹帛”,應是“官署之布帛”之倒文。且《御覽》“絕吏之私易”,亦較“絕吏之私”文意明晰,疑《舊唐書》奪“易”字。
又,《新唐書》卷八○《李皐傳》作“以物遺人,必自視衡量。”從《舊唐書》誤。
12. 卷一三三《李晟傳》,11/3664
晟因人說懷光曰:“寇賊竊據京邑,天子出居近甸,兵柄廟略,屬在明公。公宜觀兵速進,晟願以所部得奉嚴令,爲公前驅,雖死不悔。”懷光益拒之。
《舊唐書校勘記》卷四七:“晟因人說懷光曰,《御覽》(三百六,2/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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