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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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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6:4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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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108]《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30页。 [10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简323-324、简310-316,第177、175-176页。 [110]杨振红将“名田宅”解释为“把占有的田宅呈报官府,登记在自己户籍名下”,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第52页。 [111]关于这一点,前引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有所揭示,见第71页。 [112]具体例证见东汉建宁四年(171年)九月孙成买田券、光和二年(179年)十月王当等买田券与光和七年(184年)九月樊利家买田券,收入池田温编:《中国历代墓券略考》,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编:《アジアの社会と文化》I,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219、221、222页。 [113]《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第62页。 [114]《文心雕龙·章表》,范文澜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407页。 [115]闵庚尧亦说“(行政长官)签名制不仅意味着一种权限,而且意味着对文书的实施负有一定的责任”《中国古代公文简史》,转自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67页。全面地讲,在文书上署名的不仅是行政长官。 [116]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姜镇庆译,《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0-11页,并据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校订释文。 [117]实际的收发者也许是属吏,居延汉简中就有封緘发文记录与启封记录,从署名看多由令史、尉史、掾完成,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15-417页。具体的过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118]汉代诏书如何下达,可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25页。 [119]见大庭修:《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第10页。 [120]胡平生、张德芳编:《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传”与“广宗”为人名,第92页。 [121]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08-410页所引。 [122]参汪桂海:《汉代关文书制度》,第193页。 [123]见李均明等:《简牍文书学》,第413-414页。 [124]《大谷文书集成》贰,图版四三,京都:法藏馆,1990年,第33页。 [125]关于该律条的详细解说,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第405-411页。 [126]《北齐书》卷39《崔季舒传》,第512-513页。 [127]《北齐书》卷45《颜之推传》,第618页。 [128]详参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12-119页。 [129]《唐六典》卷9“中书令”“中书舍人”,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97-201、203页。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314-360页。 [130]《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第1409页。 [131]《北齐书》卷42《阳休之传》,第562页。 [132]《唐律疏议》卷9,第777页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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