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衙是明代县级政府的办公官署,可以说是一县的政治中心。县官、佐贰、首领等朝廷职官和六房书吏,按规定都要在县衙中居住和办公,大量的执事差役也在县衙中听候官吏差遣,县级政府的刑名、钱谷等日常政务主要是在县衙中完成的。此外县衙内外还有监狱、仓库、县学、宾馆、驿站、递运所等相关机构和设施。考察明代县衙的布局和结构,以及日常政务在其中的运行流程,对于我们理解明代县级地方政府的实际运作当是极有助益的。(注:关于明代县衙及其政务运转的研究,此前主要有柏桦的《明代州县衙署的建制与州县政治体制》(《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 《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刘鹏九的《内乡县衙与衙门文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李志荣的《元明清华北华中地方衙署建筑的个案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及美国学者Thomas G. Nimick的博士论文《晚明的县、县官与衙门》(The County, the Magistrate, and the Yamen in Late Ming China. Ph. D. Disser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1993)。以上成果对研究明代县衙的建筑格局和衙门文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对明代县衙的具体规制和政务运作流程还缺乏深入细致的说明。)
一、明代县衙的规制
据学者的新近研究揭示,中国古代地方官衙的建筑格局到明代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这就是明初太祖颁行了地方衙署建设应遵循的“范式”。这一规制与前朝的主要不同在于“府官居地及各吏舍皆置其中”。[1](P22) 洪武初王祎《义乌县兴造记》载:“今天子既正大统,务以礼制匡饬天下。乃颁法式,命凡郡县公廨,其前为听政之所如故,自长贰下逮吏胥,即其后及两傍列屋以居,同门以出入,其外则缭以周垣,使之廉贪相察,勤怠相规,政体于是而立焉。命下郡县,奉承唯谨。”[2](卷九) 这样的建筑格局反映了朱元璋惩前元之旧弊,力图整顿吏治的思想。《大明律·工律·营造·有司官吏不住公廨》规定,有司官吏必须居于官府公廨,不许杂处民间:“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虽然明初颁布了地方衙署建设的规制,但明代县衙的建筑格局还要受历史遗留下来的衙署格局的影响。从文献记载来看,许多在明初新修或重修衙署的格局的确遵循了新的规制,但也有些地方限于经济条件或历史格局的影响,并不完全符合新的规制,比如在一些地方吏舍并未被纳入到县衙之中。总的来看,明代县衙根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的不同,有的较为宏敞,有的则较为简陋,但大多数县衙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封闭性,四周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是形制四方规整,中间有一条显著的中轴线。在这条中轴线上,依次排列着县门、仪门、大堂、二堂、三堂等主要建筑。中轴线大致可分为三段:仪门之前主要是礼仪性的建筑;仪门至二堂或三堂为县衙的核心区域,为知县审案、办公之所;二堂或三堂之后,为知县内宅。中轴线上的院落一般遵守对称的准则。中轴线两侧,则分布着佐贰官县丞、主簿和首领官典史的衙门和宅邸,以及吏廨、监狱、仓库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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