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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代之的。而反观出现“幕厅”字样的几幅县衙布局图,可以发现一般都有数处佐贰官衙宅,佐贰官的设置还相当多,承担着很多行政事务,这至少说明即使出现了幕友,作用也必相当有限,此时在大堂之侧公然出现幕友办公的专门处所是令人难以想象的。虽然明代中后期的某些方志中有模棱两可的记载,如嘉靖《太平县志》卷四“公署”条:“治厅曰琴堂……左耳房为仪仗库,籍册藏焉,又其左为幕厅,幕僚居之。”李乐《见闻杂记》也说明后期县官常自带主文之类的私人助手上任:“近日友人作令,雇主文行者,十有四五。”[10](卷八,五十二) 但没有证据将幕厅与之挂起钩来。
    大堂院内两侧厢房为吏员办事之六房所在,左侧为吏、户、礼三房,右侧为兵、刑、工三房,粮科(房)、马科及承发房、铺长司等也排列于左右厢房中。粮科(房)从户房分出,二者的分工是:“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11](卷二) 马科从兵房分出,“承发吏设管公文及管词状”。[12] 铺长司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北直隶宛平县大堂两侧廊房有多达15个房科。[7](卷二,署廨) 储藏册籍档案的架阁库、册房,以及存放各种器具财物的卤簿库、帑库、銮驾库(仪驾库、銮仪库)等,也位于大堂附近。
    大堂之后是二堂。二堂是知县预审案件和大堂审案时的退思、小憩之所,又称“退思堂”、“改絃堂”、“省观堂”等。由于它是一个过渡性的建筑,因而相对较小,也叫“穿堂”、“川堂”、“过堂”等。二堂后一般有宅门,将南边的外衙与北边的内衙分开。宅门内为三堂和知县廨,二者有时合而为一。三堂又称“后堂”、“便堂”,在一些县它是仅次于大堂的建筑;知县廨又称“正衙”、“知县衙”。三堂是知县接待上级官员、商议政事和办公起居之所,有些事涉机密的案件和不便公审的花案,亦在此审理。内衙中一般还有住宅、书房、花厅、后花园等,为知县的生活区。(注:也有的县仅有两个堂,如浙江新昌县衙只有琴堂和后堂,后堂之后也不像一般的县是知县衙,而是县丞衙,正衙(知县衙)反而位于县衙东北角。万历《新昌县志·县衙图》,《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81年。)
    县丞、主簿、典史的衙、宅,分布于县衙后部中轴线两侧,一般典史衙只有一个,县丞衙、主簿衙则可能有多个,视该县所设佐贰官多少而定。
    吏舍,即吏员的居所,也分布在县衙中。明代规定,为防止吏员内外勾结舞弊,吏员平时要待在县衙内,不允许擅自出衙。吏舍一般集中位于六房之东西侧,或散布于官廨之间的空地。官吏都须按规定在县衙内居住,一般不许杂处民间。然而由于吏员众多,吏舍难以容纳,许多人只好借住衙外民居。沈榜《宛署杂记》卷二“署廨”云:“吏廨无定所,时补各官廨之空地云。吏大半无廨地,僦借民居。”官舍和吏舍合称“公廨”。关于公廨的规格和等级,弘治《句容县志》卷二载:“知县十间,县丞八间,主簿七间,管马主簿七间,典史六间,吏舍四十间。”
    监狱是县衙不可或缺的部分,一般占据了县衙的西南角,故俗称“南监”。分内监(关重犯)、外监(关一般犯人),男监、女监。附近还设有狱神祠或狱神庙。此外,县衙中还有马政厅、马房、官仓、门房、里舍(里甲房)(注:里舍为到县应役之里役所备的住所。嘉靖《应山县志》卷上:“里舍:旧在治房东,亦久废。知县王朝璲、典史傅僾改建于申明、旌善二亭之南,各六间。”《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成化《内乡县志》卷二《公署略》:“里甲房,旧任知县郑时,尝于城中隙地,盖房若干间,区分所属二十五保里长、老人、书手、甲首轮该应役者寓之,以便趋事。”后者转引自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の支配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の研究》第83~84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 等建筑。
    以上所述是典型的县衙,当然也有些县衙不那么规范,比如山东淄川县县衙把一般建于县衙之外的府馆、布政分司、按察分司、养济院、县仓等都包含在县衙中。[13](卷一,县治图) 临朐县的监狱、吏舍则与他县不同,位于县衙之外。[14](临朐县邑内图)
    县衙之外还有其他官署和设施,亦为一县行政之所需,计有县学、社学、城隍庙、际留仓、禄米仓、预备仓、便民仓、养济院(疏养孤老无靠之人)、漏泽园(收集埋葬无人认领的遗骨)、府馆(府级官员到县办事驻扎之所)、布政分司、按察分司(省级两司官员巡历所至驻扎之所)、都察院(巡抚至县驻扎之所)、察院(为巡按至县驻扎之所)、公馆(接待过往官员之所)、管河厅(理河厅)、巡捕厅、巡检司、水马驿、急递铺、递运所、社稷坛、山川坛、邑厉坛、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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