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明代的州县吏治
灵光与曙光——从明代宗
试论明代宦官权力的扩张
明代的地方官制
明代官场——张居正 没
述明代戍卫长城之南兵
明代流刑考
明代大都督府略论
明代皇位继承中的监国
明代双籍进士的分布、流
最新热门    
 
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凡有公事,能书者,务必唤首领官于前,或亲口声说,首领官著笔,或亲笔自稿,照行移格式为之。然后农吏誊真,署押发放。”[22] 但后期普遍的情形却是县官“申上司文移,先令该吏起草”。[21](慎申呈) 由于明代中期以后吏典买充者多,素质普遍降低,通文移者日少,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县官“凡承上发下文移,只问该房取稿,不必管他央何人作,只要好便罢”。[21](远主文) 吏典、首领官对公文应及时办理,不得稽延。《大明令·吏令》规定: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23] 《大明律·吏律·公式·官文书稽程》规定:“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读律琐言》卷三《吏律·官文书稽程》注云:“诸衙门文书,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
    遇有公事,六房吏典向上禀报,须自上而下进行,即首先秉明知县,再赴分管佐贰、首领处商议;签押文书时,则遵从自下而上的顺序,先由下面的吏典首领等官开始,最后至知县处用印施行。“该房该吏凡遇禀复公事,自上而下;佥押文书,自下而上”。[18](卷上,六房) “遇有大小事务,该吏先于长官处明白告禀,次于佐贰官处商确既定,然后当该吏典幕官书卷,才方自下而上以次佥押讫,正官下判日子,当面用使印信,随即施行”。[18](卷下,佥押) 这样做的目的, 可能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信息上达长官的渠道通畅,不致被中途截断;同时政务处理意见先由下面的该管官吏议定,最后由县官决断施行,也可以减轻知县的理政负担,使各级官吏各负其责。
刑名、钱谷为知县最重之事。县官受理百姓词讼称为“放告”,受理词讼的日子称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注:《新官轨范》:“告示众告状之人,每月三六九日方许递状。”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清词状》:“凡三六九日受过词状……”吴遵《初仕录·严告讦》:“放告明开告示,或三或六或九,每放告牌出,挨图逐里进入。”) 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简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两次。[11](卷四,准状不妨多) 在农忙时节,为不妨农时,还要止讼几个月。如四至七月农忙时,除人命、强盗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放告之日,县官升堂后,出“放告牌”,原告捧纸依次递进县衙。凌濛初《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 吴太守怜才主姻簿》:“到得府前,正值新太守吴公弼升堂。不逾时,抬出放告牌来,程朝奉随着牌进去。”[24] 状纸递进后,由承发房吏接下挂号。(注:《新官轨范》:“承发吏,设管公文及管词状。”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清词状》:“凡词讼,先令承发科挂号。”) 县官接状后为慎重起见,往往并不立即审理,而是退堂后一一细览,第二天再与发落。(注:吴遵《初仕录·审词状》:“公堂事冗,日亦有限。所收状,俱俟退堂细看。”《新官轨范》:“将状子不分有理、无理,俱各接下。省令告状之人,俱各明日来朝听审。当夜用心将状逐一参看,可受理者,紧关去处红笔标下,次日只在红笔去处审理。如无理者,将状扯毁赶出。”《居官格言·放告》:“示仰一应告状人等,除人命强盗重情不拘日期,其余户婚、田土、斗殴等项,俱照后开日期递状,次日听审。”《居官格言·递状日期》:“初三日 初四日听审 初六日 初七日听审 初九日 初十日听审 十三日 十四日听审 十六日 十七日听审 十九日 二十日听审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听审 二十六日 二十七日听审 二十九日 三十日听审。”) 不准状的退回,准状的再传原告、被告、证人三方细审。
    钱粮完纳不及时,或差役办差逾期,县官则用刑求、监禁的办法催督,称为“比较”。“凡差人解军、解钱粮,限定日期。如不完批回缴者,即拿的亲家属监候,轮日比较,则事易完”。[21](慎差人) 征比钱粮时,先比较粮长、里老等役,使之催督欠纳户,若再不完,则征比花户。
    县官除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等事外,不得轻离县衙,有事则以信牌差遣吏役。《大明律·吏律·公式·信牌》规定:“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下所属守并者,杖一百(按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其点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信牌又称“牌票”、“票”、“硃票”,为纸质,上面用墨笔写明所办事情,限定日期,用硃笔签押,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