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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时间:2009-7-24 13:46:59  来源:不详
并盖官印。关于信牌名称及形制,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辨讹》云:“票,一作慓,疾也,急疾也。今官府有所分付,勾取于下,其札曰‘票’。”[25] 《醒世恒言》卷三十九《汪大尹火焚宝莲寺》:汪大尹“当晚在衙中秉烛而坐,定稿申报上司,猛地想起道:‘我收许多凶徒在监,倘有不测之变,如何抵挡?’即写硃票,差人遍招快手,各带兵器到县,直宿防卫。”[26] 《三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七回《为传花月道 贯讲差使书》,记钱生员伪造官府“纸牌”诈财之事。[27] 《型世言》第二十七回《贪花郎累及慈亲 利财奴祸贻至戚》,写奸徒商德、钱流伪造官府牌票,商写牌,钱用硃笔签押。[28] 吏役事完须将牌交回,称“投牌”、[29](P292) “销牌”。差点差役时又使用签筒,筒中置签,上写各役姓名,差点某役,则抽其名签付之,事完差役将签交回。《治谱》云:“在县呼唤各役,非抽签叫者不许应。出入时须以签筒自随……如在家或轿上,或催夫马或叫人,系紧急事,袖中宜置小签,抽一与门子,门子照名以大签给之,彼事不完,签不得入。……(行刑时)须签上本人用刑。”[11](卷二,置签抽签法)
    但牌票亦不可轻给,以维护牌票的严肃性。“凡有小节公事,只可用言语分付催办完结,不必出票。如有大事不能结绝,或各样差使不完,方才出票拘勾。不可泛滥一概出票,致使小民轻易不惧官法。及票俱用县印一颗”。[12] 诸役多有借牌票诈害百姓者。“差人持粮票下乡……黑夜排闼,就床擒锁,举家惊惶,设酒送馈。及去,衣服鸡犬一空。假如欠银五两,此番所费二三两,手头愈空,钱粮愈难完办。及带至县,该差又与商通,雇人代杖而出。一番追呼,始终皆为差人生意,而官逋如故”。[30](卷二十三,御吏) 有的串通吏书,私写牌票,不盖官印,持“白头”牌票下乡欺诈百姓。“吏书欺官讨钱,每于开征(钱粮)之日,一甲写一催票,谓之押差,或谓之总催。每一快手一二十两,贿买户书写就。……盖快手借票催粮,原非为催粮计,不过借印票在手,无端索害乡人。农民多不识字,又多良善之人,彼即有完票在家,快手欲无端害之,几十里外向谁分诉。……一张票,乃一快手几年生活也”。[11](卷五,摘差总差之殊)
    牌票是替官府办差的凭证,可发与差役,也可发给在县听差的值年里长,使之勾摄公事。“追会钱粮、军需、刑名、造作,大小公事,不得差人下乡,止是遣牌勾办”。[18](卷下,销缴信牌) 审案时,县官还可将牌票交与原告、干证, 令其持票拘传被告。明初以后里长多在县“承符呼唤”,听领钱粮词状牌票,回乡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或措办供应。《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户属》:“旧例里长逐日在县应卯,违卯则罚。”[31] 袁黄《宝坻政书》卷四《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自卑职到任,凡见年里长,皆放归农。”[32] 说明万历十六年袁黄任宝坻知县前,该县值年里长须至县听差。不但里长,甲首也须随里长到官听差,或出“应卯银”(注:海瑞《海瑞集》上编《禁约》:“一、禁甲首不许与里长户轮当里长,每一官丁许出银三分与里长以偿应役之劳。仍旧多取应卯银两者,甲首不时首告。”) 补贴里长劳费。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十《赋役》:“(嘉靖)四十年正月,御史潘季驯巡按广东,倡行均平里甲之议。……其里长止于在官勾摄公务,甲首悉放归农,广人便之。”[33] 说明广东在潘季驯改革前甲首须随里长到官。
    县官有事传唤乡民,应尽量差遣里长,以免差役下乡生事勒索。“凡勾摄公事,不可差皂隶、快手、机兵人等下乡生事害人,致生不虞,负累不便。止许差各里里长转令甲首拘与”。[10] “有等在官人役,有因公差下乡,狐假虎威,虚张声势,指官诓诈,扰害良民。明知乡农少入城市,怕见官府,只得受其凌虐,鸡犬为之不宁。有本差一人,有帮二三人者,一至其家,势如饿虎,不满其心不休也”。[34](卷下,刑类)
    以上所论述的是明代县衙中比较常见或一般的运作方式,其中一些材料来自明代的官箴书。官箴书作为明代官员初入仕途的为官指南,反映了当时官场行事的惯例。参以其他资料,可以大体了解明代县衙的实际运作情况。由于明朝疆域辽阔,历时200余年,各个地区、各个时期的情况会有所变化,其间的差异性及其与县政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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