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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下)

时间:2009-7-24 13:47:06  来源:不详
恰如人的肢体受灵魂的激励与统治”[28] (Ⅴ. 2)。

    为了达到超越于世俗之上的目的,拥护教皇的神学家们从教父神学家那里寻找证据,奥古斯丁的灵与肉的对立以及灵魂高于肉体的理论再次成为等级理论强调的新基点。在这个前提下,俗人被等同于肉体,教士则是灵魂,肉体从属于灵魂,灵魂从属于上帝。这样,通过强调等级内涵中的不平等的一面,教会获得了对世俗的优势,并把它以教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教权至上派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的,他们利用自己的话语霸权把它加给社会的各等级,使社会的各等级接受了教俗有别、教高于俗的等级观点,即便是极端的反教皇派也不否认这一点。在《武士与教士的辩论》中,代表法国王权的武士说:“世俗确实应该以正当的方式为精神服务,因为照顾那些维持上帝崇拜的人被认为是必要的。”[23] (P203)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 ? —1306)也说:“教士的权力比世俗权力更高贵,这是公认的。”[23] (P209)这种观点还通过布道坛灌输给其他人,成为共识[29] (P23—25),这个时期兴起并逐渐流行的等级文学就是有力的证据。这些讽刺道德的作品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模式,基本按照教士、贵族(骑士)、普通人的顺序,对各等级内的各阶层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

    对王权至上派的神学家来说,承认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并不是毫无限制条件的。“说教士本身比君主更伟大,等级也更高贵,并不表示他在所有的方面都伟大。”[23] (P209)在涉及精神的方面,教士的优势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在世俗方面,王权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这些神学家并不认可教皇派的上帝—教皇—世俗君主的权力模式,而主张上帝之下的教俗二种权力并列,反对双方一个来源于另一个,而是来自一个共同的更高的权力——上帝。这种模式把教会与世俗视为两个平等的权力,双方各有分工,各有自己的优势。

    在权力斗争的条件下,两派对等级关系的理解就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教权至上派在承认职能平行的基础上强调等级间的不平等;而王权至上派则在承认上下等级差异的前提下,突出职能分工的平等,这成为双方斗争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了保住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教会在理论上更强调教俗之间的二对立,把武士与劳作者合为一体,有意忽略职能平等的三等分,这恰好可以说明为什么三等级观念在出现后不久就“几乎消声匿迹了150年,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才又再次出现”[7] (P288)。从教俗权力斗争的历程来看,三等级观念的活跃或沉寂是与教皇势力的变化密切相关的,其沉寂的时期正是教皇势力臻于鼎盛的时期,教权压倒王权,处于绝对优势。相反,王权至上派则强调职能的三等分,有意忽略宗教层面的教俗区别,把它作为与教皇抗衡的武器。随着教俗权力斗争形势的变化,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逐渐占据上风,到14世纪初,教会的“阿维农之囚”、随之而来的大分裂和普遍的腐败,严重损害了教会的形象和优势地位。随着民族意识的不断增长,教皇至上派主张的“教会在国家和王国之上”、“世俗之剑是低等的,要受高等的精神之剑领导”[23] (P198)等理论越来越受到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三等级观念也相应地又逐渐活跃起来,并压倒教会教俗二元对立理论,成为主流的观念,话语的主动权也由教会神学家转到世俗的作者手中,等级之间的分工协作理论逐渐强大起来,并以等级文学的体裁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到1170年,关于所有三个等级的拉丁文和法语的挽歌已经写成,虽然与后来的改写本相比,数量不是那么多,分类也不完备,但它们表明,到12世纪后期,这种文学形式已经很明确了,并开始更加广泛流行。拉丁文和法文的诗作很快就成为德意志改编的范本,也成为其他大陆译本的范本。到14世纪后半期,这种文学形式极为流行,英格兰和欧洲大陆都是如此。”[30] (P20)14世纪晚期的朗兰(William Langland, 1322—1400)的《威廉关于农夫皮尔斯的幻象》和约翰·高尔(John Gower, 1330—1408)的著作是典型。高尔说:“我们承认有三个等级。……没有一个等级会被指责为有过错的,但一旦各等级违背了美德,他们的过错就会反对他们”[31] (P114);“有教士、骑士和农民,三个从事三种不同的事务。一个教导,另一个打仗,第三个耕种土地。”[31] (P116)始终强调等级的神圣起源,强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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