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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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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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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之间的相互义务[30] (P277—283,316—323),强调只有共同合作,社会才能和谐运转,才能为共同的善服务,这种观点成为共识[29] (P22—53),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15世纪的一篇名为《英格兰王国》的布道辞中就把整个国家比喻为一条船,教士位于前甲板,伯爵位于后甲板,普通人在下层船舱,虽然有等级之分,但三个等级对船的正常运转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在16世纪的杜德利(Edmnud Dudley, 1462—1510)的《共和国之树》中,社会分为三个部分,教士、骑士和大众,每个等级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32] (P114—115)。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现的著作中的语词也开始变化。从13世纪初起,原来一直通行的ordo逐渐为estate(注:Estates一说起源于古拉丁语status,古法语为estat,本意为“列、站立、状况”,古英语有el一词,中古英语作ethel,意为“祖先的土地或不动产,遗产”(www. etymonline. com)。摩尔则认为,该词的起源与拉丁语status并无直接关系,可能源于古高地德语stal(站立),其中单数形式为estal,复数形式为estaus(Ruth Mohl, The Three Estates in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Literature, pp. 42—43. )。) 所代替。按照摩尔(Ruth Mohl)的说法,这个词在1226年最早出现在法文中[30] (P42—43),后来逐渐传播到其他地方。到14世纪80年代,estates已经具有了“财产”、“等级”之意。这表明,等级区分的标准在悄悄地变化,长期以来由教士等级建构的体现教士等级特权的理论逐渐为新兴的以财产为标准的等级理论所取代。此外,在对国家的整体比喻上,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流行的“教会”、“基督教的群体”逐渐被“共和国”所代替,虽然所指代的对象没有变化,但角度和价值取向显然已经有所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三等级观点的盛行并不意味着矛盾的消除,罗马教会仍然在坚持自己的理论,不断强调等级间的差别,等级关系的复杂特点仍然存在。罗马教会的理论在16世纪初的宗教改革中遭到来自内部的最后一击。新教改革家尤其是马丁·路德的平信徒皆教士理论和天职观,不但瓦解了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地位,而且再次重申职责分工的平等理论,反对垂直的等级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士等级在现实中地位的降低,在国家教会的体制下,教会仍然是一个特权等级,这是由中世纪西欧最根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决定的,毕竟在近代社会确立以前,基督教会还没有彻底脱离政治,其所宣扬的以制度化宗教为基础的个人灵魂的得救仍是主流的人生的终极目标,虽然教士不再左右个人的得救,但他仍是直接服务于上帝的仆人。卢瓦瑟说:“在这个最信基督的王国里,我们保留了上帝的仆人(minister)第一等级的荣誉,把教士或教会等级作为法兰西三个等级的第一等,是有充分理由的。”[12] (P48)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 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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