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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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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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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看,ordo是一种人为的规定,指的是一种关系状态以及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既有可能是同一平面上的平等,也可能是垂直关系上的不平等,所以,ordo本身就含有多重意义,至少有以上两种不同的关系内涵,为它在具体历史环境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确立等级关系基础的标准,则是多样的,自然、道德、法律、政治权力、财产、社会身份乃至宗教等都可以作为标准。古罗马社会的公民集体内部等级的划分是以财产为主要标准的。按照李维的说法,塞尔维乌斯改革时,以财产的多寡为标准,把服兵役的罗马公民分为不同的五等级(calssis),不同的等级服役的兵种不同,政治生活中投票的顺序有先后。在古代罗马历史上,作为固定用法,ordo只限于元老等级(Senatus Ordo)和骑士等级(Equester Ordo)。17世纪初,卢瓦瑟(Charles Loyseau, 1564—1627)在讨论古罗马的等级时,曾援引奥索尼乌斯(Ausonius, 310—394)的“战神之城罗马有三个等级:骑士、平民和元老”的说法[12] (P23—47),认为罗马有三个等级。不过这种说法的可信度不高。一则在先前的文献中“平民等级”并没有像“元老等级”、“骑士等级”那样作为固定用法出现;一则在公元321年以前,官方就开始人为取消元老与骑士之间的界限,两个等级趋于融合,到奥索尼乌斯创作的年代,这种制度已经为新的体制所取代[13] (P528)。元老和骑士的等级最初没有明确分别,元老往往同时是骑士,都指那些能够装备骑兵并享有优先投票权的团体成员。到公元前2世纪,许多富有的大商人也成为骑士,公元前123年盖约·格拉古改革时把元老等级部分人分出来,组成单独的骑士等级,遂形成两个明确的等级。屋大维统治时期,对罗马的元老等级和骑士等级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元老等级的财产标准先定在 80万塞斯塔斯,后来提高到100万,骑士等级的财产标准为40万塞斯塔斯,此外,个人的诚实正直以及一定年限的兵役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13] (P317—318)。 在古代罗马社会,“等级”的矛盾特点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等级是建立在公民集体内部平等基础之上的,其前提是平等的,即都享有全权。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等级的一员,而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它是以公民个人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为基础的,是建立在贡献与责任成正比的基础之上的。等级不但意味着大的贡献,同时意味着大的责任,意味着自费为国家服务,所以这两个等级垄断了国家的高级职位。 基督教兴起后,“等级”一词很快就出现在教会作家的著作中,其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大约从1世纪末起,它在教父神学家的著作中开始与其他词连用,组成新的术语,逐渐有了特定的内涵。首先出现了给天使分等级的做法,出现了“天使等级”(angelic orders)[14] (Ⅴ),接着出现了神父等级(sacerdotal order)[15] (Ⅱ. Xii. 8)[16] (On Exhortation to Chastity, Ⅶ. xiii; On Monogamy, Ⅺ. xii)、教会等级(ecclesiastical order)[17] (Ⅶ)乃至神圣等级(holy order/orders) [18] (Ⅸ. ⅶ)等说法。到3世纪上半期,这些用法已比较普遍。这表明,教会内部的分层已经出现,但似乎还没有形成严格的等级。一方面,区分的标准并不统一,职权、组织机构整体、个人的道德都有。另一方面,等级一词还与其他连用,如寡妇等级(order of widow)[19] (XV)[20] (Ⅲ. Sec. Ⅰ. i; Ⅷ. Sec. Ⅲ. xxv)、妇女等级(order of women)[20] (Ⅱ. Sec. Ⅶ. lvii)。此外,早期教父文献中往往将“俗人”与神职人员的整体或某个等级对用,使用频率最高的则是“教士与俗人”或“俗人与教士”。这种区分更侧重职能的不同,并没有明显的高低之分,专职的神职人员,往往统称教士,其他非专职的信徒,则统称为俗人。 但是,“等级”很快就有了明确的内涵,并逐渐成为教会神职人员的专有名词,具有排他性,或者在总体的意义上使用,或与神职人员内部的某个群体连用,如主教等级、教士等级、神父等级乃至僧侣等级等。与此同时,原先的“寡妇等级”、“妇女等级”等用法不再出现,普通信徒被排除在“等级”之外。与众多的“等级”和神职人员连用的例子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在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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