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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上)

时间:2009-7-24 13:47:06  来源:不详
8世纪之前,教会作家的文献中鲜有“俗人等级”(order of laity)的用法。此外,由普通信徒变为神职人员,在具体的用语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价值判断色彩,由原来的“选为”逐渐转变为“擢升”,显示出与普通信徒之间的差别。神学家在坚持传统的内部职责分工区别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道德方面的内涵,把圣洁与教会神职人员等同起来,以至于神圣等级(sacred order)成为格里高利一世著作中最常见的字眼。
    这样,经过教父神学家的改造,“等级”就成了神职人员的专用语,其标准也由原来的职责分工逐渐向道德层面倾斜。这种局面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随着教会内部神职人员与一般信徒的分离,教会对等级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其中圣奥古斯丁是最主要的代表。奥古斯丁非常关注等级问题,并专门撰写了《论等级秩序》(de ordine)一文。他认为宇宙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结构,其中的存在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的完满程度是不同的,它们同时具有不同价值。每一个存在都应以实现自己等级的规定性及价值为目标,不能有任何逾越,只要做到这一点,就是美德,“美德就是有爱的等级秩序 (order of love)”[21] (XV. 22),因此他特别强调等级秩序的重要性。“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宁静。等级秩序是事物的分布方式,使平等(like/equal)和不平等(unlike/unequal)的事物各居其应居之位。” [21] (XIX. 13)对奥古斯丁来说,等级秩序不但体现在宇宙的秩序里,同样体现在其他所有造物包括社会的秩序里。无论是上帝之城还是尘世之城,都普遍遵循自然的等级秩序,从低到高,直到万能的上帝。这个普遍的秩序要求低等级的存在要从属于更高的,要求肉体从属于精神,精神从属于上帝。“人自身内部有一种公正的自然秩序,以便灵魂从属于上帝,肉体从属于灵魂,从而灵魂与肉体都从属于上帝。”[21] (XIX. 4)
    奥古斯丁按照新柏拉图主义对世界的认识,把所有存在视为一个由高到低的等级存在。不仅如此,他同时附之以道德层面上的高低,把古希腊的灵魂与肉体的对立以及摩尼教的善与恶的对立纳入到整个体系里面来,这些对立按照某种秩序有机地统一在上帝神秘的意志中。等级也由人为的规定或自然的秩序变为神的意志,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作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重要开创者,奥古斯丁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等级内涵中道德比重的不断加大,还是与基督教主流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密切相关的。3世纪初,基督教内部逐渐兴起禁欲思想,在修道运动的带动下,尤其在基督教合法化以后,禁欲弃世逐渐取代殉道,成为最受推崇的价值观。这种观念不但吸引了大批普通信徒,而且得到众多教会神学家的青睐,并逐渐成为教会的官方意识形态,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禁欲独身等被视为一种美德,不但具有现世意义,而且还与未来的救赎建立起积极的正比关系。在这种语境下,禁欲弃世、修道、美德、圣洁、得救赎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教士等级的代名词,随着教会不断强调教士在个人救赎中的中介作用,教士等级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上的绝对话语霸权就牢固地确立起来,宗教道德的标准成为中世纪教会等级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在神学家的笔端,几种典型的由高到低的三分法,如诺亚—但以理—约伯、禁欲(continent)—童贞(virgin)—结婚(married)、教士(修士)—修士(教士)—俗人等,都是以道德为标准,并把禁欲作为最圣洁的表现。这种把禁欲与道德和未来的救赎连在一起的观念,成为教会对世俗斗争中的一个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其在社会等级中保持特权地位的最主要的资本。
    在基督教的语境里,“等级”从一个没有特殊含义的词变为教士阶层专用词,从财产及经济地位变为道德的标准,并进而与未来的救赎联系在一起,从自然的秩序和人为的规定,变为一种神的命令和意志。根据教会神学,教会的等级是天上(天国)等级的自然扩展与延伸,社会等级也被视为神的意志,是合理的。虽然教会内部承认等级及社会等级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否定平等,恰恰相反,教会在理论上一直宣扬信徒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这种矛盾一直困扰着教会神学家,成为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并非常典型地体现在奥古斯丁的等级思想中。“一方面,这包括承认社会的不平等,承认社会的垂直(vertical)划分。然而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它又意味着对每种职能的尊敬(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同时创造出一个水平的(horizontal)社会概念;早期中世纪社会有一个层级结构,但就其职能(当然,还有救赎的前景)而言,每个阶层都是平等的。”[2] (P454)这种基本特点奠定了中世纪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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