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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都督诸州军事设置的特点及其权力问题试探

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是国家有时也使其兼任两郡。如,桓冲“从温征伐有功,迁督荆州之南阳襄阳新野义阳顺阳雍州之京兆扬州之义成七郡军事、宁朔将军、义成新野二郡太守,镇襄阳。”(注:《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冲传》。)显然,东晋国家使都督诸州军事兼领郡太守职,也要依据形势的需要,而使其兼领数量不同的郡太守职。
    由上述可知,由于东晋都督诸州军事领州和郡情况不同,因此,他们对刺史和郡太守的兼任也存在差异。不过,一般说来,都督诸州军事兼一州刺史,或者一郡太守,应该是国家规定的常制。
    不仅如此,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都督区在州、郡的数量以及州、郡的组合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也是不相同的。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在都督区中行使全部行政权力的情况,在当时并不多见。大多数都督诸州军事兼任的刺史,只是一州,最多不过三州,而兼任郡太守的,最多不过二郡,并不能兼任全部的都督区中的刺史或郡太守。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的军事权力和行政权力很难保持一致。这就是说,他们只能够在其兼任刺史或郡太守的州、郡中,具有行政权力。
    总而言之,自西晋平吴以后,晋武帝为了实现其军政分离的目的,开始使都督诸州军事不兼任刺史。晋惠帝后期,国家又使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兼任刺史职。东晋国家继续沿袭西晋后期的制度,使都督诸州军事能够兼任刺史,而且,还能够兼任郡太守,都督诸州军事与行政长官结合的方式明显增多了。尽管东晋国家可以使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但是,实际上,很少有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兼任都督区中全部的刺史或郡太守职的。因而,从这方面来看,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只是做到了部分的军政合一。实际上,都督诸州军事在权力行使上,主要还是表现为以镇戍都督区的军事权力为主体,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辖都督区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地方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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