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行政权力
在东晋,都督诸州军事不仅具有军事权力,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都督诸州军事具有的行政权力是通过他们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体现出来的,因此,考察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行政权力问题,就必须讨论都督诸州军事与刺史和郡太守的关系。
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任职与刺史或郡太守有密切的关系。当时国家在任命都督诸州军事时,一般就使其兼任刺史职或郡太守职。《晋书》卷八五《刘毅传》:“诏以毅为都督豫州扬州之淮南历阳庐江安丰五郡诸军事、豫州刺史,持节、将军、常侍如故,本府文武悉令西属。”由此诏令可知,当时国家在任命刘毅为都督诸州军事时,就同时任命了所担任的刺史。正因为如此,在《晋书》的记载中,是将都督诸州军事与其兼任的刺史或郡太守并提的。因此,可以说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当是东晋国家的定制。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分为“都督”、“监”、“督”三等级的。不同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在兼任行政职上是否存在差异?对这一问题需要作一些说明。“都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的兼职情况,前面已作说明,兹不赘述。关于“监”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豁传》:“(桓)温既内镇,以豁监荆扬雍州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假节,将军如故。”很明显,“监”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是可以兼任刺史职的。“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也是如此。如《晋书》卷七九《谢尚传》:“(谢)尚为政清简……会庾冰薨,复以本号督豫州四郡,领江州刺史。俄而复转西中郎将、督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假节,镇历阳。”由此可见,都督诸州军事兼任行政职是不受其等级的限制的,“都督”、“监”、“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都可以兼任在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刺史。
如前所述,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州、郡是不同的,有很大的差别。由于都督诸州军事所领州、郡的不同,就使其兼领刺史和郡守的情况受到影响。在《晋书》记载中,大多数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一州刺史。如辅国将军、徐州刺史桓温“为安西将军、持节、都督荆司雍益梁宁六州诸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注:《晋书》卷八《穆帝纪》。)又如,会稽内史郗愔“为都督徐兖青幽四州诸军事、平北将军、徐州刺史。”(注:《晋书》卷八《废帝纪》。)这些事例在有关东晋的文献记载中多见,因此,以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一州刺史,这当是东晋国家通常的兼职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二州刺史的。如,镇军将军范汪“为都督徐兖青冀幽五州诸军事、安北将军、徐兖二州刺史。”(注:《晋书》卷八《穆帝纪》。)又如中书令王恭“为都督青兖幽并冀五州诸军事、前将军、青兖二州刺史。”(注:《晋书》卷九《简文帝纪》。)当然,东晋国家有时也使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三州刺史。《晋书》卷七三《庾亮传》:“陶侃薨,迁(庾)亮都督江、荆、豫、益、梁、雍六州诸军事,领江、荆、豫三州刺史,进号征西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假节。亮固让开府,乃迁镇武昌。”就是一例。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二、三州刺史的事例在东晋并不多见,应该属于特殊的情况。
在东晋,一些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都督区,是由州和零郡组成的。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所兼行政职,与单纯领州的都督诸州军事的兼职情况不同。《晋书》卷八一《朱序传》:“(朱)序乃得归。拜龙骧将军、琅邪内史,转扬州豫州五郡军事、豫州刺史,屯洛阳。”《晋书》卷八五《诸葛长民传》:“(刘)裕不听,令长民与刘毅屯于北陵,以备石头。事平,转督豫州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领淮南太守。”这些事例说明,都督诸州军事领州和零郡时,有时可以既兼刺史,又兼郡太守。
东晋国家,使领郡的都督诸州军事多兼郡太守职。如,桓伊“以绥御有方,进督豫州之十二郡扬州之江西五郡军事、建威将军、历阳太守。”(注:《晋书》卷八一《桓宣传附桓伊传》。)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当时国家也使领郡的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如前引《晋书》卷七九《谢尚传》:“(谢)尚为政清简,……会庾冰薨,复以本号督豫州四郡,领江州刺史。俄而复转西中郎将、督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假节,镇历阳。”只是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多见,似不为东晋国家的常制。
都督诸州军事兼任郡太守,与刺史的情况一样,也是多少不一。一般说来,主要使其兼任一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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