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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都督诸州军事设置的特点及其权力问题试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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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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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集中的军队,不是州郡兵,而是由都督诸州军事直接指挥的。这些军队与都督诸州军事有特殊的关系。都督诸州军事有这些军队为基础,这正是他们军事指挥权实现的保证。 东晋都督诸州军事不仅拥有必需的都督府军队,而且可以征发州郡兵出征作战,并且,对都督区中各州郡的士兵具有指挥权。东晋国家为保证都督诸州军事所需要的兵员,还赋予都督诸州军事在所辖都督区中有征奴为兵的权力。东晋时期,当时国家依然实行世兵制,来保证士兵的来源。但是由于战争的频繁,世兵制已经很难保证国家对军队士兵的需要,因此必须要有其他的士兵来源作补充,因此,当时国家授予都督诸州军事一些新的集兵方式。其中征奴为兵就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晋书》卷七七《何充传》:“于是征(何)充人为都督扬豫徐州之琅邪诸军事、假节,领扬州刺史,将军如故。先是,翼悉发江、荆二州编户奴以充兵役,士庶嗷然。充复欲发扬州奴以均其谤。后以中兴时已发三吴,今不宜复发而止。”可见,都督诸州军事征奴为兵,就是将都督区内国家编户拥有的奴隶,征发为都督诸州军事用来作战的士兵,可以扩大士兵的来源,保证有比较充足的作战土兵。 (三)都督诸州军事具有不同等次的军事惩罚权。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军事惩罚权,是通过当时国家授“节”体现出来的。《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可见,东晋国家是将“节”分为“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等次,都督诸州军事持不同的“节”,具有的军事惩罚权也是存在差别的。正因为如此,东晋国家充分注意到在对都督诸州军事授节时的等次区分。下面根据《晋书》记载,将东晋“都督”、“监”、“督”各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持节情况列表如下(见表一): “都督”等级都督诸州军事持节情况表 (表一) 节的等次 持节状况 史料出处 使持节 (应詹)迁使持节、都督江州诸军事、平南将军、江州刺史。 《晋书》卷七○《应 詹传》 持节 &nb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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