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东路为营利性质,然原俄方正副局长利用东路宣传赤化,故反对叶穆善诺夫及艾斯蒙特复职;(3)俄如同意其正副局长易人,中方亦可更易负责人;(4)互相释放被监禁人员;(5)即时停止国境线的武力行动。12月3日,蔡、李与苏俄代表西门诺夫斯基签订会议录,双方声明遵守中俄、奉俄协定,该路正、副局长,苏俄另行推荐新人,中方撤换中东路督办吕荣寰。惟苏俄保留有权委派叶、艾两人任东路其他职务。12月4日晚,蔡、李返抵沈阳,向张学良汇报此次与俄交涉经过。5日,张将蔡、李交涉情形,致电外交部请示。外交部复电对俄方条件,完全同意。同日东北政务委员会依据外交部指示,讨论对苏议和应取之步骤,会议承认蔡、西会议录,并当即电苏政府,派蔡运升为正式代表往议。(注:《张学良年谱》,上,415—416页。)
12月7日,蒋介石召集谭延闿、胡汉民、戴季陶、王正廷等开紧急会议,决定对张学良6日的来电意见完全采纳。同日,国民政府电张称:“中俄交涉既已接洽妥协,准如所请办理,派蔡运升为正式代表,明令不日颁发,尚望以拥护国权为重。”(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7,第169—170页;《中华民国大事记》第二册,第1072页。)
12月22日,蔡运升作为国民政府代表与西门诺夫斯基签订《伯力会议议定书》。主要内容是:(1)中东铁路恢复7月10日前状态,苏联改派的中东铁路局长立即就任;(2)恢复边境线和平状态,并往后撤兵;(3)中苏国交全部恢复问题,于中苏会议前作为悬案,双方认为可能并必要,先行恢复苏联在东北和中国在苏远东地区的领事馆;(4)中国官宪解除白党武装,并将其首领驱逐出境;(5)1930年1月25日在莫斯科召开中苏正式会议,解决履行协定及双方利益问题。(注:《伯力草约正文》,《大公报》1930年1月26日第1张第4版。)至此,中苏在中东铁路问题上历时5个多月的冲突终于告一段落。
然而,国民政府在苏联的军事进攻停止之后,又出尔反尔,借口伯力协定超越了有关中东铁路的范围,要部分或全部否定,对受命主持交涉的蔡运升,也要“严加议处”。
1930年2月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举行临时会议,讨论对俄外交方案,决定:“一、说明伯力记录超越代表原有之职权,擅自签订在中东路以外之条件,蔡运升应从严议处。二、中央选派代表赴莫斯科会议,解决中东路问题。三、声明复交及全部通商,如有开议必要,应由苏俄另派代表来京开议。”(注:《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7,第446—448页。)
得知南京中央的这一决定,张学良颇感焦虑,担心中苏之间再起波澜,遂于2月7日急电蒋介石,并于8日另发一电给谭延闿、胡汉民、王正廷等人,请求勿将此决议发表,但未被采纳。2月8日,外交部宣言发表,该宣言明显含有对伯力协定不以为然的内容,且参与交涉的朱绍阳、蔡运升及亚洲司长周龙光均被撤职。(注:《中央对俄方案全定,未来会议范围只限中东路,惩办周龙光朱绍阳蔡运升》,《中央日报》1930年2月8日第1张第1版。)南京当局这样做,无疑有挽回面子、应付舆论的考虑,因当局在事件初起时所夸下的海口与最终的结局悬殊太大,只有这样才能勉强找到一个遮羞的台阶。朱、蔡、周三名具体交涉人员,成了蒋介石、胡汉民、王正廷等人错误决策的替罪羔羊。
对于只是追究蔡运升的责任,当时即有人表示不满,天津《大公报》之社评指出:“俄案初发之时,中央、地方皆主硬干,蔡独持异议,恐致不可收拾,事发后犹设法偕俄领赴长春晤张作相,商万一之挽救。彼时所拟四项,自今而论,求之不得,假令当局有眼光,能用蔡之稳和政策,则何至受兵事损失?且根本上无伯力会议矣。今闯祸之人,无人责备,乃独责一最初反对惹祸、最后受命求和之属吏,甚且目为逆贼焉,是亦不可以已乎!”(注:《伯力纪录与蔡运升》,天津《大公报》1930年2月3日第1张第2版。)
1930年5月9日,东北推荐、南京委任的新任中苏会议全权代表莫德惠抵达莫斯科,因苏方坚持以伯力会议记录作为正式开议之前提,交涉又几成僵局,延至10月11日,会议才正式开始。在会谈中,中方主张先解决中东铁路问题,苏方则要求先讨论恢复两国邦交和贸易问题,且不接受中国赎回中东路。会议先后共举行25次,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协议。一直拖到1931年秋天,九一八事变发生了,这场马拉松式的会谈才无形停顿,不了了之。
纵观中东路事件收场的经过,笔者对这时期国民政府的外交有这样几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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