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国民政府的外交是带有浓厚投机色彩的外交。一是投苏联国内不稳之机,以为苏联不会作出真正强烈的反应,想在造成既成事实之后,迫使苏联接受;二是投西方国家反苏压苏之机,以为只要是对苏发难,西方就会喝彩。故大肆宣扬苏方的反应就是破坏国际交通,将拒绝对苏让步的立场告知美国,并请其转告非战公约各国,于8月19日、11月25日两次致电非战公约签字国,要西方为其主持公道。实际上,除了战败后的德国,西方国家不愿也没有在这件事上为中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这期间,日本倒是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心,但目的却是为了趁火打劫;三是心存侥幸,在不具备相应实力的情况下,总盼望有奇迹出现,盼望对方会轻易就范,以为只要拖一拖、顶一顶,打点折扣,就能够拿到想要的东西,这当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其二,国民政府的外交是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外交。通常情况下,国民政府的外交是以能忍、能让、能吃亏而著称的,有理还要让三分。其在中东路事件前对日本,在中东路事件后对英美,甚至对葡萄牙这样的西方小国,都是如此。惟独这时期对苏联,却毫无道理地一再表示强硬,主动挑起争端,这种一反常态的表现,完全是反苏反共反昏了头。在这种意识形态的东西支配下,不顾大局、不顾国家的根本利益,搞反苏优先,肆意恶化中苏关系,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了一个不自量力的可笑角色。
笔者不否认国民政府的外交带有一定民族主义理想的成分,也曾经为民族利益进行过某种程度的抗争,包括与一些西方国家的较量。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同样是涉及国家利益、民族感情的问题,国民政府的反应或行动是积极还是消极、是激烈还是温和、是铤而走险还是保守求稳,是有明显不同的,国民政府对苏联,往往特别苛刻和强硬,实际上,是受到了意识形态好恶的支配。众所周知,外交的最高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如果将意识形态因素作为外交决策的重要前提条件,这种外交只会是越办越糟,最终往往以牺牲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为代价。
其三,国民政府的外交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对苏联的真实情况不了解,对国际联盟、对《非战公约》的性质和能量不了解(虽有德国表示怀疑在前,张学良建议缓提国联在后,仍一再声称要将纠纷提交国联),对国内局势的变化缺乏把握(其间先后发生对张发奎、对冯、对阎战争),对东北的实力和决心也不够了解。道听途说,依据不可靠的信息进行判断和决策(如关于苏联“甚想转圜避战”、苏联不再坚持中东路权利等等的传闻),使国家的地位和形象,受到极大的损失。对交涉的条件随意变动,已经接受的内容,过几天又推翻;前面讲得信誓旦旦的东西,过不了多久,说法又完全变了。而且,在交涉过程中,随意透露交涉的进展情况,匆匆公布一些还没有定论的内容,将一些可能的、正在争取的东西当作结果公布出来,这既使承担具体交涉任务的人员十分为难和被动,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四,国民政府的外交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外交。东北易帜之后,从理论上讲,南京和东北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既然外交收归中央,南京的外交决策,就应当尽量维护地方的利益,从中央的高度,根据东北的特殊情况,作出正确的筹划和导向。如果是一个明智的、负责任的政府,在一开始就应该阻止东北当局的反苏计划,而不是极力怂恿、推波助澜;而当事起之后,东北当局愿意和平了结时,尤其不该又一再阻挠,不惜陷之于战火。南京中央这样做,东北固然是伤了元气,南京的直接、间接损失,实际上也并不比东北小。而且在根本上,也就是伤了国家的元气。主政者缺乏远见和胸怀,而耽于小伎俩、小谋略、小打算之中,造成国家和民族的灾难,中东路事件,算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证。
中东路事件曲折的了结过程使我产生的另外一个感想就是,不了解和理解中东路事件,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和理解之后的九一八事变,就不能很好地了解和理解九一八事变时南京国民政府和张学良之间的微妙关系,也就不能对九一八事变中张学良的表现和态度作出真正恰如其分的评判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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