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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近代化比较视野中的王安石变法

时间:2009-7-24 13:47:43  来源:不详
acilities.……我这一段没有直接指出的,则是上三个因素能够继续展开,全靠信用,而信用则不可能没有法律支持。法庭的维护还不算,甚至警察权的行使,也仍要保障私人合同里处理这上面三个条件的安排。所以这法律的后面即有一个国家的阴影。”[26]


这里黄仁宇用了“国家的阴影”的提法,在笔者看来,国家正是现代性发生的基础性要件,而不是“阴影”,如果说“国家”的观念原来在人们的心目中还是“阴影”的话,那么本文的意图即是把这一“阴影”扫除使之公开明朗而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对国家作为现代性缘起的要件的定位的逻辑结论便是,现代社会并非仅仅是追求利润的商人所能造成的。国家在由传统社会向市场社会的转型中的作用在于国家提供的公共制度条件是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法替代的,这一点具有根本意义。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否则全国性的大规模市场经济很难发展起来。当代美国学者斯蒂芬·霍尔姆斯在研究前苏联解体时指出,当时市场化转型失败的根源正是在于国家没有能力很好地提供公共物品[27]。国家需要提供的公共物品中核心的一项便是理性化的法律,它对商业的大规模展开和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诚如黄宗智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与其说是一种司法实践,不如说是一种“理想的表达”。马克斯·韦伯就曾经对中世纪中西方城市商人的不同命运作了精彩的描述,他指出“正因为……缺乏这种法律上的保障,所以他们(中国的商人)只好不顾一切地走上自救之路。”[28]

我们注意到,宋代的起义领袖的身份发生了一些变化,王小波、李顺是盐贩,宋江是小吏,方腊是经营油漆业生意的富商,钟相、杨幺是茶贩。南宋的赖文政起义,完全由商人参加。这些起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人需要国家提供安定的社会秩序的要求。在传统社会,如果总体治安不好,首先受到损害的往往是商人而不是地主。地主往往有自己的庄园,也有护卫的家丁,惟独商人须往返于路途之间。我们读《水浒传》里面的孙二娘开人肉包子店[29]的故事,虽然小说是虚构的不能作信史观,但从中我们确也能窥见当时过往客商可能遇到的险恶环境。王安石作诗写道:“尔来贼盗往往有,劫杀贾客沉其艘。”[30]传统商人如押送贵重货物,由于传统的国家在公共安全保护方面的无能,为安全起见则往往雇佣私人组织的保安机构——镖局,或若干商人尤其是同乡同县同省的商人结伴而行,自备防范武装以备不虞。商人自发组织保护自己的安全,以及对民间保安组织的诉求,体现了国家在相应服务提供方面的缺失与不足。同一地区的商人的互助、合作降低了经营的风险,改善了经营的环境,不仅如此,由于相互的信任他们还合伙融资以壮大实力、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从而使自身从小商贩起家,通过合伙经营,最终成为富商大贾。此外,国家对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还促使了商业资本向土地资本的回流,毕竟商业经营的风险要远大于土地经营。总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国家“看得见的拳头”为后盾。否则,缺乏理性化的法律规约的政府,不仅由于公共物品供应能力的不足影响了市场社会的展开,而且还由于自身可能的腐败直接阻碍了商业的兴起,这就是所谓的政府的“看不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31]。(三)、王安石变法的制度后遗症中国古代原来的格局是政府的行政管理只到县,县政府对广大民众只是维系着一种粗线条的管理,乡村自治是汉唐以来的传统,宗族在农村一直存在。但宗族的发展也表现出不同的型态,“具有宗族法规性质的家法族规真正在社会上得到发展,则是从宋代开始的。”[32]而祠堂的建立只是到宋才在社会上推广开来。宗族发达于宋,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如果我们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则会发现宗族的兴起是国家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的一个制度上的衍生物,并且这种宗族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个人自由程度的相对提高。宋代的客户与原来牢固依附于庄园主的部曲、佃客相比,已经有了徙乡易主的自由,地主甚至还要礼遇客户,因为“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33]他们还有可能改变自身的地位,“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能稍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34]当农民牢牢束缚于庄园地主时,他们缺乏足够的自由,然而也不用担心生存的问题,因为他们的主人已经为他们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而当这种关系自晚唐解体后,新式的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下,农民与地主之间通过契约建立经济上的关系,[35]个人获得相对的自由的同时却也失去了保障,在帝国行政只局限于城市时,他们几乎不能从国家那里直接获得保护,而天灾人祸加在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威胁往往足以置他们于死地,于是一种具有互助功能的组织诞生了,在当时的农村里,这种组织只有建立在家族的基础上才牢固,也更容易为儒家教化下的人们接受。这种组织结构,无疑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因而宋代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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