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采取了一种鼓励的态度。宗族的发达,弥补了国家公共产品提供的不足,其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教化等诸方面[36]。宗族既然给成员提供了若干好处,自然也需要把若干约束强加给成员,宗法往往以道德代替法律而发挥断案的功能,人们在享受宗族提供的好处的同时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此亦不足为奇。然而,当宗族强大到一定程度时,国家的正式行政便可能失去了对它的控制,这时国家便会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例如宋仁宗后来便曾下令当时最大的江州义门陈氏宗族强行分家析产[37]。
王安石推行的保甲法,其作用好比一把双刃剑,它在穿透宗族的屏障的同时,保障了新法的落实,却也给个人画地为牢。刘志伟在研究明清广东的里甲赋役制度时构建了一种理论图式(framework),即认为里甲户籍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它是“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对话场合”[38],笔者对此实在不敢苟同。就理论图式而言,里甲制度、宗族社会、地方政府,并非里甲制度沟通国家与社会,而是里甲制度穿透、涨裂民间社会而直接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发生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在这种格局下,民间宗族社会不过是个人可能的避风港。所以费孝通先生说:“保甲制度是团体格局性的,但是这和传统的结构却格格不入。”[39]费孝通所说的“团体格局”是指现代西方国家与个人的格局,而“传统结构”则是乡土中国独特的差序格局。就总体而言,王安石开启了一个国家权力向底层社会渗透的传统,当王安石的其他法令被否定时,保甲法却留存下来并往下延续一直到明清和民国。它的效应也远远超出王安石所能想象的范围,直到改革开放前,我们从中国的单位制下的国家社会结构中,似乎依然可以发现这种自王安石变法以来的全能主义结构的影子。马克斯·韦伯一语道破天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治理史乃是皇权试图将其统辖势力不断扩展到城外地区的历史。”[40]然而,韦伯对中国城市与乡村的结构关系的理想类型的描述却不让人满意,他认为,传统中国的皇权统辖在事实上只施行于都市及近郊,而一旦超出这些地区便会遭到强大的宗族势力及民间自治组织的抵制,在这种城乡结构中,“城市就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地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41]这种情况也就是“天高皇帝远”的情形。然而,韦伯的理想类型式的描述只适合于王安石变法之前传统中国的大体情况,而在保甲法实行后,此种关系便发生了变化,皇权通过里甲制度将其权力的触须遍及每个在编人户,政策通过胥吏[42]得到落实,他们是直接代理地方政府税收的人员,而这时乡村便不再是韦伯所说的“无官员的自治地区”了,皇恩浩荡,已经通过一种制度设施向个人传送,此时其间内在的关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与宋代作为中古与近世的变革过渡时期是一致的。此时农村的情形,正如美国学者马伯良(Brian E. McKnight)所指出的那样:“在城门之外星罗棋布的乡村中国,存在着另一个更为底层的政府。”[43]
英国学者迈可·曼(Michael Mann)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国家的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国家的穿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前者指国家统治者独断的力量,即国家无须与市民社会团体商议即能自行行动的能力,后者指国家对市民社会结构的穿透力量。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依据两种力量的强弱组合,迈可·曼提出了四种理想类型[44],我们不妨用下图表示: 独断力量
穿透力量弱强弱A类例如,东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国家 B类例如,中华帝国强C类例如,西方宪政国家D类例如,极权主义国家 迈可·曼所构建的四种理想类型的国家
根据迈可·曼的区分,传统中国则属于专断力量强、穿透力量弱的类型。对这一结构进行明确地揭示的还有另一位英国学者约翰·豪(John Hall),他指出人们在注意到传统帝国的强大时必须注意“这些帝国无力深入渗透、改变并动员社会秩序”[46]的情况。迈可·曼与约翰·豪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承继了马克斯·韦伯的学术传统。[47]然而,如前所述,他们所描绘的大体是王安石变法前的情形。而当我们将王安石变法作为一个大致的分水岭来考察中国政治社会结构之变迁时,我们会发现一个颇有启发意义的现象。借用迈可·曼的分类,我们不难发现,西方社会近代以来的变迁大致顺序是A→C→(D)→C,而在中国这一顺序发生了变化,呈现出一种特殊的进程,其顺序为 A→B→D→C,为了方便讨论起见,我们主要考察两种过程的前两个阶段、前三种类型,因为那正是本文所关注的近代转型的时期。我们看到,这两种不同顺序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中西方近代化道路差异产生的症结。在前一个阶段、前两种类型中,中国的情况是A→B,西方则是A→C,其间的差别正是国家的不同,正是国家的专断能力与国家的穿透能力的不同。而当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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