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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时间:2009-7-24 13:48:15  来源:不详

有朝廷撑腰打气,禁烟大臣的态度也硬了起来,“查臣所前定章程,调验各员皆责成各该管长官核实咨送。今由臣所特调,是先后情形迥别”。因此,禁烟大臣认为:“旧章自应加详,情伪以经验而益明,尤贵求杜渐防微之道;法令以森严而难犯,或转收潜移默化之功。”[44]为了“重订新章,加严厉禁”[45],禁烟大臣于1911年4月20日又奏报了《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仍为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拟请自二品至四品官秩较崇各员,无论实缺候补,查照该衙门来册,由臣所核实,定期指调。先三日行文,该署长官接到臣所咨文,即将指调之大员自行具奏候验。臣所于查验后随时奏明,如无别项情形,即请饬下照旧供职,倘有嗜好未除,即专折奏参,请旨惩处。”

    第二、“二品至四品应调各大员如有事故,未经先期奏明请假,一经臣所指调,无论有何要差,均不得临时奏请假期,倘咨调不到,即由臣所按照规避例请旨从严惩处。”

    第三、“五品以下各员,凡由臣所指调者,如查有嗜好未除,由臣所专折奏参,该管长官按照臣所奏定《续拟禁烟章程》第二条请旨交部议处。其由各部院送验人员,查有嗜好未除者,仍咨回原衙门照章办理。”

    第四、“五品以下各员,凡请假、出差、丁忧、病故,均在本衙门呈报,由该管长官核实,随时咨明臣所立案。惟请假须有限期,出差确系因公,不得稍涉含混。倘事前未经咨明有案,一经臣所指调,即依限投验,不得临期藉故不到,即或患病属实,先未呈报,亦应赴所验明,方允给假。该管长官不得于行文指调后意存偏袒,咨称漏报出差、请假在先。如违此章,由臣所严行参办,以杜规避取巧之弊。”

    第五、“出结官处分从前定例太轻,往往有见好同寅,视出结无关轻重,现既加严禁令,出结官未便从宽。拟请嗣后凡查出有嗜好未除者,除将本员奏参革职,永不叙用外,其出结官亦一并议以降一级调用,不准抵销。俟奏旨后由臣所咨行各衙门,自二品以下各员,无论有无嗜好,一律遵照此次奏定章程,重具同乡同寅切结一次,咨送臣所核办。如出结之员确知所保不实,准随时呈明撤结,臣所立即调验,无论查出有无情形,出结官概免议处。”

第六、“调验人员到所往往于衣被内潜带药丸等类,历经臣所搜出奏参在案。然作伪恐难尽悉,斯立法不厌求详。此次拟由臣所设立浴室,制备新衣,凡应调各员到所,无论堂司各官,均令沐浴更换,其随身衣履一概不准服用。倘不遵章更沐,或故为挑剔,任意刁难,即照违旨例奏参。其所带衣物,如查有暗藏违禁药品,无论多寡,均作戒断未净论。”

第七、“调验人员到所后,不准亲属来所省视,亦不得携带仆役及平日所服补益药饵等物,以防弊窦。”

    第八、“调验人员到所,无论情形有无可疑,均须住所七日,方准出所。如有可疑形迹,即满七日,仍应展期,以免疏漏而昭详慎。”

    第九、“凡已调各员出所后,每届三月,仍须取具印保切结,咨送臣所备查。如无保结,难免无任意复吸情事。应由臣所指名复调,庶人皆知儆,不至视厉禁为具文。”

    第十、“调验人员到所,一切食宿起居,俱应遵守臣所原定规则,不得任情自便。倘有不守定章,矜骄使气,及故违以上各条,即由臣所据实纠参,以肃禁令。”[46]

    按照上谕及《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十条,禁烟大臣只能查验二品以下官员,上谕称“一品大员以上,其吸烟与否,难逃朝廷洞鉴”,这纯粹是为最高统治集团的大人们吸毒打掩护,对此,禁烟大臣是不满的。宝熙曾于1911年9月16日专赴内阁与总理大臣密商,“略谓:禁烟政策既拟从严办理,惟现行章程本公所只能调验二品以下人员,其二品以上大员之形迹可疑者正复不少,可否另行请旨,一律准予调验”。但是,“闻总理大臣并未置可否,第告以须详细筹商,再行核定”。[47]在当时既然上谕不准调验二品以上大员,内阁总理大臣又奈其何,对禁烟大臣的请求,只能是搪塞了事,由此可见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禁烟运动的局限性。

    尽管如此,上述三个禁烟查验章程还是一个比一个严厉的,这对在清末禁烟新政中禁止吸烟,特别是禁止官吸,起到了重重督导作用。到1911年4月20日,“京内各衙门咨称:实已断净者四千一百二十六员,陈明断戒者一千二百七十三员,内外奏咨参办戒烟不力,革职休致者二百七十一员,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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