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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时间:2009-7-24 13:48:15  来源:不详
,以示惩儆”。[38]

(二)《续拟禁烟办法》。《禁烟查验章程》奏定咨行之后,对全国禁烟颇多推助,但也存在某些问题,“在外各省咨到表册,大率只填送在省差缺人员,其余候补及省外实任各官多未之及;在京各衙门虽经填具表册,咨请送验到所,由所陆续调验,……然采诸众论,各衙门送验多系衰冗闲员,其工于奔竞竞,现领优差者,或不无容隐,即调验以后仍复吸食,亦时有所闻”[39]。针对当时官场上对禁烟阳奉阴违、报喜匿忧、欺上瞒下、出尔反尔等恶习,禁烟大臣对症下药,于1909年4月14日又奏报了《续拟禁烟办法》,希望“但有职衔,推类以归画一,即称戒断,旧染毋许复萌,当事果纠察认真,痼习自当渐减”[40]。这比上一个章程更加严厉。《续拟禁烟办法》亦有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自1906年谕令禁烟以来,许多嗜烟文武官员“直到今日查验,尚复故态依然,则其怙终不悛,概可想见。凡经此次查验参革休致人员,拟请作为永不叙用,不准投效各处,希图开复。如京外各衙门徇情调用,即请照欺朦议处”。

    第二、“内外官员既经戒断,发给执照后又复私行吸食,访查得实,拟奏请革职治罪,该管长官亦予以失察之咎。夫欺饰各员已立予褫革,既戒复吸,是直藐玩功令,不以国事为心,倘群相观望,复何能依限实行,自应加欺饰一等。”

    第三、“每月分发拣选验看验放及投供候选人员,应由吏部、陆军部饬取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在京同乡或同官切结,方准开列,否则扣除。以后文武各员自当不染嗜好。”

    第四、“各衙门均有熟悉案牍素著能名之员,该管长官难保不因其才堪任使虽情形可疑不予深究,应请由臣所再为咨行各衙门,将资格已深,现充要差各员,曾填注确无嗜好、实已断净取有保结者,仍由各该长官切实覆查。如有不实,立即补送臣所查验,以昭核实。倘始终容隐,一经臣所访闻,或别经发觉,不特将该员指名严参,即各该长官亦照徇隐例请旨议处,庶长官不到意存避怨,而群僚亦无从再为掩饰矣。”

    第五、“各衙门切结虽经分别送所,而续到续调人员是否取结,无从考核。拟请嗣后各衙门每三个月结报一次。无论素不吸食、实已戒断,及续请分发、续行调用,仍照章出具切结。即曾经调验发给执照各员,亦一并取结送所。倘无人出结,难保非复行吸食,应再调验。至各省督抚查验所属人员,自应照此办理,以归一律。”

    第六、“宪政编查馆谘议局章程议员条内,吸食鸦片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近闻各省咨议局调查选举资格,其中沾染嗜好者仍复不少,调查之始已多含混,将来咨议局成立,议员之中亦可概见。嗣后各府厅州县咨议局如以吸食鸦片之人滥行与选,或被指告,或经访查调验得实,即将本人与原选举人及该局长等分别罚惩。”

    第七、“电报 、招商、矿务各局所皆系官办,委员等俱有职人员,薪资极优,与有差缺官员无异,应一体咨查结报。如有徇隐委保之员,亦予以应得之咎。”

第八、“京外各学堂职员皆奉札委任,教员亦多有职人员,且各有奖叙,应由学部通饬各学堂,凡有烟癖,不准充当监督管理各职事,其现在充当者,一并取结申报。”

第九、“各省商办铁路公司、商务总分会总协理及员绅人等,皆系有职人员,亦应咨行该管长官严察,具结详报。”

 第十、“各省府厅州县劝学所、咨议局、自治会,以及各学堂董事,虽属本地方人,或已仕告归,或尚未分发,余亦多有职衔,且与地方官时有交涉,即禁烟、戒烟亦俱负责任。官员为齐民之准,董事尤为一乡之望,苟有嗜好,不能为乡民劝。谘议局既定有夺权之条,应由各省通饬所属地方官,不得以吸食鸦片之人充各项董事,无论何项公事,不准与闻,使知无一事不严,即知无一人不当禁矣。”[41]

此续定办法比原章程查验的对象更多、范围更广,惩罚也更严厉。1910年7月8日,成都防营镶红旗佐领长松等4人因戒烟不力,分别被开缺、革职。禁烟大臣奏请依法将此4人革职永不叙用,以符定章,“并拟请饬下各省,嗣后遇有参劾吸烟未断人员之案,均须遵章办理,不得任意变通”。[42]

    (三)《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1911年1月1日,清廷颁发上谕称:“一品大员以上,其吸烟与否,难逃朝廷洞鉴;至二品以下各员,如有册结不符及曾报实已断净者,著禁烟王大臣一律切实调验。该王大臣务须破除情面,任劳任怨,据实参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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