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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时间:2009-7-24 13:48:15  来源:不详
1911年的4年之间,为了贯彻清政府的禁烟方针,禁烟大臣先后奏定了《禁烟查验章程》、《续拟禁烟办法》和《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三个禁烟法规文件,对清末在官场上依法禁烟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禁烟查验章程》。1908年4月7日,清廷发布设立禁烟大臣上谕,“限于三个月内妥定章程”[31]。同年6月8日,禁烟大臣制定了《禁烟查验章程》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对在京各堂官大臣、在外监司以上大员分别查验。要求他们就是否戒除净尽,据实自陈,不得“自欺以欺朝廷”。倘仍有讳饰不实陈者,“当切实访查,指名奏参,请旨惩处。此外,应行查验各员,在京各衙门限文到一月内,在外各省限文到两月内,由各该堂官督抚确切查明沾染嗜好者若干人,分别已否戒断,即责成各堂官督抚认真查验,出具切考,册开咨复,其迹涉疑似者,即由臣所指名调验”。

第二,查验宜切实办理。“凡有嗜好之果否戒断,非医士诊视所能得实,惟有将调验之员令其到所住宿,供其饮食,由臣所拣派妥员监其食宿,少则三五日,多则六七日,其曾否戒净,或仍服药及服药之多少,均能确得实情,无可遁饰。其实已戒净者,发给执照,仍旧供职;查其服药情形,未能戒断者,则照章休致。如所派查验之员敢于扶同徇隐,查出一并严参究治;该员等果能切实查验,毫不瞻徇,由臣等查核奏请奖励。庶几惩劝兼施,不致畏事顾忌,以收实效。” 第三,“各直省应一律设所查验”。为促进全国上下通力合作,咨请各省“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并一面奏咨立案。其民间自办者,亦照此次定章查禁。至各省文武官员,无论现任候补,由该长官随时察看,有可疑者,发所认真查验。如有逾限不能戒断及隐饰者,照章分别撤参,不得瞻徇,仍咨臣所查核。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

    第四,关于查验期限,“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直省,凡经长官咨送到所之情形可疑应行查验人员,在京限于十日内来所查验,在外分别省分程途远近,酌定到所期限。若迟延不到,应由各衙门、各省先行开去差缺,听候催调,分别参办。”

第五,为便于核实,“由公所拟定表式,分咨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先由禁烟大臣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然后咨呈军机处转行在京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外省司道以上大员据实填注,“统限文到一月内,咨复到所存查。倘逾限延不填送,照章指参;如有隐饰讳匿者,查明照例按官阶大小分别奏参咨革。”

第六,“申儆严禁种烟”以绝来源。拟请旨令各督抚严格执行政务会议处奏定的《禁烟章程》,“体察所属种植之多寡,或分年减种,或全行禁种,均责成地方官遴选公正绅士,分投劝禁,不准假手胥吏,以期害除而民不扰。除改种禾稼外,并饬熟察土性所宜,推广种植如茶、桑、桐、漆等之类,以抵种烟之利。责成各省督抚,随时督催地方官切实筹办,勿稍粉饰因循,以收实效”。

第七,“戒烟医药拟商同民政部筹办”。“选配戒烟药料,发给有嗜好者服食戒断,民政部、内外城均设有医局,招致良医,精制药料,广为施发断戒,臣所即可随时商同添制药料,以备发给,毋庸另行延医,以省琐屑而节縻费。”

第八,“分别官民以清界限”。“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

第九,“差委宜取结”。“在京额外行走,在外候补人员,此后遇有差委,应责成各堂官督抚,饬令各该员出具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同寅切结存案,方准派委。惟出结之员不得随意彼此互结,以杜通同徇隐之弊。”

第十,对各处戒烟局的奖劝。“凡京外各直省公立民立戒烟局所创办员绅及各处医士,列表填注备案,其诊施有效,断烟人数最多者,年终由各督抚查明,分别奏奖以虚衔、封典、奖札、匾额、功牌,一面,奏咨立案,惟不得有逾吏部定章,以期画一”。[32]

这一章程得到朝廷允准后,禁烟大臣将其咨行到在京各衙门及各省督抚,要求全国一体遵奉。

《禁烟查验章程》第五条要求据实填注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大臣公所调查京师文武各衙门(各直省文武)官员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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