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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时间:2009-7-24 13:48:15  来源:不详

调查表例:一.第一项凡向不吸烟者。

一.第二项早已断戒净尽者。

一.第三项现时自行陈明具限戒断者。

一.第四项貌似吸烟而又迹近隐匿者。

一.第五项由本公所及各长官并各禁烟局确有闻见者。

一.第六项确知吸烟,狡不承认,后经查有实据者。

一.附记 凡出差、调用、改省及有事故者,皆照员名册填注出差若干员、外调若干员,余仿此。

此表是禁烟大臣调验访闻与考核全国上下文武百官禁烟情况的主要依据,因此禁烟大臣对其格外重视,不仅要求“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毋稍隐饰”,而且亲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甚至咨呈军机处转行京师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各省司道以上大员按期如实填注报送,否则“奏参咨革”。在收发过程中,当有个别地方没有如时送呈时,就严电督催,并奏请朝廷出面帮助索取。[34]

《禁烟查验章程》第十条要求填注备案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公所调查京外各府州厅戒烟局所会社表[35]

 

 

 

府  直  直

隶  隶

州  厅

名 称

 

区 域

 

创 办

年 月

 

创办人

 

办事员

 

办 法

 

公 捐

 

自 捐

 

医 士

 

方 药

 

已 戒

人 数

 

现 戒

人 数

 

填表规例:一.每府、直隶州、直隶厅将所属州县各戒烟局所会社填注一表。 一.名称  系某州、某县,官立、民立,有无别样名色。 一.区域  某城厢村镇 一.创办人、办事员、捐助人  均填写姓名、籍贯、年岁、有无出身官阶。 一.医士  注写姓名、籍贯、有无出身官阶,若系西医,亦即填注。 一.公捐、自捐  除官立另行册报外,凡民立者,填注某人募集公捐或某人筹公捐,若一人独捐为自捐。 一.方药  开列药品分量、服法,丸药曾否化验。 一.已戒、现戒  已戒出院者若干人,在院尚未戒净者若干人。 一.每年终调查一次,如果著有成效,分别奏咨奖励及各项奖励。 此表因系奖劝表彰之用,故各地均积极上报。到1910年5月13日统计,“现已报到者,十二省公私立戒烟社会局所凡千余处,计已断戒者共四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人”[36]。考虑到禁烟大臣对此督责甚力,这个数据之中虽然难免有水分,但基本上是可信的。

另外,《禁烟查验章程》第六条重视禁种鸦片以杜毒源,亦甚可表。此后,禁烟大臣曾于烟苗出土时节派干员到各省巡检暗探,“如所报地亩与现数不符者,即行从实奏参不贷”[37]。同时,还通饬各省限定自宣统二年起,所有种烟地亩一律改种五谷,并商之法律大臣,“拟定嗣后如有私种烟苗者,一经查察,即按照盗种他人田地成例变通办理,由一亩至十亩加等科罪,由笞杖至流徒分别议罚,仍将私种之烟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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