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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时间:2009-7-24 13:48:15  来源:不详

(满)宝熙  学左

    闰六、己亥、三,7.28;任。

(此表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7月版,总第3115页。)

另外,在1911年7月,有传闻摄政王载沣“以禁烟一事,最关紧要,向归各王大臣兼办,每因有力不逮,以致禁令多疏”,决定让其师傅李殿林以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专任禁烟大臣,并欲重定养廉费,隐寓尊崇师傅之意,这也征得了庆亲王奕匡力的同意。但李殿林本人却“殊不愿以禁烟一差,为众怨所归”。他认为“前此恭王等办理并未十分认真,皇族中已谤怨交乘,舆论则又实备其废驰,如此两不见好之事,何敢以垂暮之年,轻于一试”。因李殿林坚辞不就禁烟大臣之差,载沣只好把由礼部改称的典礼院院长(掌院学士)的清闲尊贵之职给了他,“惟禁烟一席,现尚未得其人”。[20]这说明禁烟大臣在当时官场上是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但既然谕令全国禁烟,禁烟大臣历史性地出现了,其便要参与书写清末的禁烟历史。

禁烟是清末“新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禁烟大臣并不统管一切禁烟事务。由于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于1906年12月12日奏请将土药统税大臣改称禁烟大臣的建议没有被清政府采纳,由柯逢时担任的土药统税大臣系统自1905年设立一直延续到1911年辛亥革命,所以,1908年4月7日清政府设置禁烟大臣之后,是与征收鸦片税厘等财政问题没有关系的。按设置禁烟大臣的上谕规定,“由该大臣精选中外良医,立即设立戒烟所,专司查验”。[21]禁烟大臣所奏定的《禁烟查验章程》第八条也写明:“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以清界限。”[22]由此可见,禁烟大臣的主要职责是查禁京外官员吸食鸦片。

此外,禁烟大臣还处理与禁烟有关的其它事务,据总理禁烟王大臣溥伟奏称:“再凡有关于巡警或涉地方事件,自应会同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妥慎商办。”[23]但是,这方面的问题在上谕与禁烟大臣的奏折中并未见什么反映,除统计戒烟局之外,也未见禁烟大臣上报这方面的政绩,倒是在《中西教会新报》、《现世史》、《浙江禁烟官报》等报刊中,有关于其在禁种、禁贩及各种烟律的制订与筹备官膏专卖等方面的大量报道。

1909年4月14日,清政府颁布上谕:“禁烟一事,乃今日自强实政,教养大端,……特此再行申谕,禁吸一事,文武职官,责之禁烟大臣及京外各衙门长官,务须认真纠察,不得徇情避怨;各营兵夫、各学堂师生,责之该管长官,尤须立即严行禁绝;至于商民人等,责之民政部暨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亦须多访良方,设局施药,励其廉耻,酌采东西各国办法,设法减瘾,由少而无,期于比户可封而后已。其禁种一事,亦责之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酌量本省情形,督饬所属认真禁拔,相其土宜,改莠为良,定当考其成绩,优予奖擢,并由民政部查核。其抵补厘税一事,责之度支部悉心擘画,……似此各分权界,各专责成,不得互相推诿,务须各尽乃职,相助为理,以弼成朝廷利用厚生之盛治。”[24]这是清政府在设立禁烟大臣之后第一次将各部门处理禁烟事务的权限与职责作明确规定。此后,禁烟大臣的职责就成为单纯查禁官员吸食鸦片了。

禁烟大臣主要是驻京办事,为了履行职责,并方便调验文武官员是否戒烟,同时兼作戒烟医务机关,禁烟大臣在京设立了禁烟公所。据溥伟等奏:“臣等公同酌议,似须先租屋宇设立公所,以凭开办。兹查得亮果厂住房一区,计百余间,以之设立公所并戒烟查验等局所,均堪适用。惟修理尚须时日,暂借炒豆胡同北洋公所开办,俟工竣后再行搬入。”[25]禁烟公所设提调4名,分别管理文牍、检查、收发、会计等事务[26],又设委员16名,帮办禁烟具体事务。[27]

禁烟大臣除自己在京城设禁烟公所外,还要求各省设禁烟公所。禁烟大臣奏报:“查禁烟事宜必须京外通力合作,办理划一,以期切实推行而收实效。拟即咨行各省督抚,均按照臣所详定章程颁发,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28]因此,各省也先后设立了禁烟公所,开展对各级官员的调验,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各将军、督抚、都统、提镇咨报,先后设立禁烟局所五十二处”[29],“自禁烟公所设立以来,凡有职人员业已分期调验,是否沾染烟癖,或已遵期戒断,无从遁饰”[30]。

三、  禁烟大臣依法禁烟及其政绩

在1908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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