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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汉简中“捕亡”简反映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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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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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7 (8)、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 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 报与病巳·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 辛马 田官穿泾渠乃正月己酉淮阳郡 303.15,513.17 见于居延新简的有[ii] (9)、檄到候尉分部搜索毋令名捕过留部界不得毕己言●谨 E.P.T.:51.95 见于悬泉汉简的有[iii] (10)、狱所逮一牒 河平四年四月癸未朔甲辰效谷长增谓悬泉啬夫吏书到捕此牒人毋令漏泄先阅知得遣吏送......(A) (I90DX210①:54) (11)、元康四年五月丁未亥朔丁未长安令安国守狱丞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髡钳亡者田敖等三人年长物色,去时所衣服谒移左冯翊右扶风大常弘农河南河内河东颖川南阳天水陇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张掖酒泉敦煌武都汉中广汉蜀郡 (Ⅱ0111④:3) (12)、月甲申敦煌太守快长史布施骑千人定舜行丞事敢告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督盗贼吏赤光刑世写移今□□□□副护书到,各□□□□□泄□捕部界中得以书言毋有令史廷邮报相监 (Ⅱ0314②:315) (13)、十月己卯敦煌太守快丞汉德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督盗贼史赤光刑世写移今□□□□□部都督趣书到各益部吏□泄□捕界中明白大编书乡亭市里□□□□令吏民尽知□□ (Ⅰ0309③:222) 二、“捕亡”文书与秦汉时期的《捕律》 上列的13例简中,除(8)和(10)为《捕律》外,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四种格式和类型。 1、“诏所名捕”的犯人所犯具体的罪名。名捕,《汉书》卷九十二《游侠列传》师古注曰“指其名而捕之”。《汉书》卷七十二《鲍宣传》:“时名捕陇西辛兴,兴与宣女婿许绀具过宣,一饭去,宣不知情,坐系狱,自杀。”(1)简中的犯人“铸伪钱盗贼”,(2)简中的犯人“贼杀”,(4)简中的犯人“坐役使流亡户”、“擅置田监使”。 2、上级部门要求明确亡者“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的,如(7)简。 3、关于捕犯人时的某些具体规定的,如(8)简的“无夜入庐舍捕人犯”。 4、朝廷或郡县下达的要求各部门在辖区内捕亡者的文书,(1)简、(4)简均为河南都尉颁发的文书,而远在河西的太守府以及候官有传达和执行这些文书的义务。悬泉汉简中的几条简也均属于这方面的内容,从(13)简可以知道,有关“捕亡”的文书有的是可以下达到“乡亭市里”而“令吏民尽知”的。 《捕律》是汉代《九章律》中的第四章,是有关官府执行逮捕任务的官吏行为的法律,这说明在先秦及汉代对官府执行逮捕时,官吏的行为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晋书·刑法志》及《唐六典》注,李悝、商鞅所制定的法律中都有《捕法》。考古发现对我们了解古代《捕律》提供了值得重视的材料。《睡虎地秦墓竹简》[iv]中所收简牍中有关“捕亡”的规定和案例分别属于《捕律》、《封诊式》、《□律》、《群盗》等法律规定中。 《封诊式》中的一条属于“覆”。 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捕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可以看出,在秦律中已有根据所在县、里以及籍贯来追捕犯人的法律,上述(8)简中谓“吏卒民屯士亡者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的办法当在秦时就开始了,这一办法的执行是依托于秦汉实行的严格的户籍制度。 《秦律杂抄》中有“捕盗律”,其中一条: 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 意思是:把所捕的人转交他人,藉以骗取爵位的,处以耐刑。不准命求盗去做送迎或其它事务,有命求盗做送迎或其它事务的,罚二甲。求盗,是专事捕“盗”的人员,《汉书·高帝纪》注引应劭云“求盗者,亭卒。旧时亭有两卒,一为亭父,掌开闭 扫;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耐,是一种刑法,《汉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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