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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汉简中“捕亡”简反映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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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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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高帝纪》:“令郎中有耐罪以上请之。”颜师古注引应劭曰“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耐鬓,故曰耐。古耐字从 ,发肤之意也。” 汉简中也有《捕律》,试举下例: 捕律禁吏毋夜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欧伤之以毋故入 人室律从事 (居395.11) ●捕律亡入匈奴外蛮夷弃亭障烽燧者不坚守降之及从塞徼外来降而贼杀之皆要斩妻子耐为司寇作如 (敦983)[v] “捕亡”在当时是很普遍的行为,对“捕亡者”在执行“捕亡”过程中行为的规定与约束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对犯人应有权益的保护。 《法律问答》中也有关于“捕亡”的简,试举以下数列: 当犯人反抗,捉拿者给予制裁时,对由于过失而造成的伤害有具体的量刑标准。目的是保护犯人的权利,使执行者得到制约。 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 意思是,捉拿应判处赀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剑以及兵刃把他刺杀了,如何论处呢?杀死犯人的,应完为城旦;杀伤犯人的,应耐为隶臣。 有关于捉拿者是否可以随便得到被捕者身上钱物的规定,如: “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所得取。 意思是,如果所捉拿的亡人的罪在耐刑以上,捉拿者就可以取他身上的钱。 有关于底阶层的人和残疾人逃跑而被捕获后该如何量刑的具体规定;有关于捉拿者如何分得奖赏的具体规定;有关于如何对捉拿者进行奖赏的规定等等。 实际上在春秋时期的楚国,逃亡问题已属于法律需解决的问题,《包山楚简·集箸言》是有关名籍纠纷的“告诉”及主管官员的摘要记录。简15——17是五师宵倌之司败名尹若者,向“见日”呈送的一份上诉文书。文书首先指控邵行之大夫无故拘捕其倌人;继而自称其曾将此事报告楚王,楚王批转给左尹后,左尹已委托新喾迅为其查对名籍,查对结果是“仆有典,邵行无典”;接着说新喾迅尹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邵行之大夫将其倌人放回,致使其负责的工作任务无法完成,所以再次上诉。[vi] 综上所述,有关“捕亡”的汉简,所属文书的性质是复杂的,不一定都是属于《捕律》范畴的,而包括朝廷在内的各级政府下发的文书中均有这方面的内容。这说明这一现象的存在在汉代是具有普遍性的。认识了这一点这对我们认识和了解这些简文是十分有益的。 三、 西汉简“捕亡”文书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探讨 1、从“捕亡”简的内容看“亡者”的“犯罪”原因 在汉代,逃亡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在汉代统治者的眼里,亡是仅次于死的一种劳动力流失途径。这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时社会劳动生产率低下,劳动力稀缺,对户籍和人口要严加管理。二是逃跑的人多系青壮劳力,会影响社会治安;三是无户籍的逃亡者,常常会被豪强和大户蓄为奴隶,以增强其经济和军事势力,而这是汉代皇室极力想避免的一种现象。汉哀帝时,鲍宣曾在上书中指出:“凡民有七亡,阴阳不和,水旱为灾,一亡也;县馆重责更赋租税,二亡也;贪吏并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强大姓蚕食亡厌,四亡也;苛吏徭役,失农桑事,五亡也;部落鼓鸣,男女遮迣,六亡也;盗贼劫略,取民财物七亡也。......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vii]可见汉代各级官吏已意识到“逃亡”是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春秋至秦汉时期统治者非常重视“捕亡”问题。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中的案例中有多个都是与去亡有关的,案例中的逃亡者有逃避赋役的,如案例一,有奴婢逃亡的,如案例二,有从本国逃亡到其它国的,如案例三,有因剑伤人而逃亡的,如案例五。[viii]根据以上河西汉简中的简牍,我们可以对逃亡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被捕亡者的身份,大约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类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3)简中的李蓬,是“坐贼杀”。汉律中相当多的法令是保护人的生命。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高帝纪》),汉代对于杀人罪有明细的规定,有谋杀、贼杀、斗杀、戏杀的区别。据晋人张斐的解释,“二人对议谓之谋”“两讼相害谓之斗”,“无变击斩谓之贼”,“两和相害谓之戏”。 二类是严重危害封建国家集权统治的经济犯罪: 如“伪铸盗钱”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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