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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汉简中“捕亡”简反映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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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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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出带剑及用剑伤人就有相关的约束和法律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完为城旦”。秦汉之际,带剑而行是一般官吏外出必备,刘邦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路遇大蛇,“乃前,拔剑斩蛇,蛇分为两,道开”。[xiv]有剑艺的官吏在应付突然事件时,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汉书》卷七十八《尹翁归传》:“(尹)为狱小吏,晓习文法。喜击剑,人莫能富。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斥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公廉不受馈,百贾畏之。”而在怎样的场合可带剑,怎样的场合不允许带剑很可能也有规定。《汉书》卷七十一《 不疑传》载:不疑奉命进见暴胜之,“不疑冠进贤冠,带垒具剑,佩环玦,褒衣博带,盛服至门上谒。门下欲使解剑,不疑曰‘剑者君子武备,所以为身,不可解请退。’” 我们对居延、敦煌汉简中,有关剑的简进行了梳理,其中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以“剑伤人”多常见 戍卒东郡□里函何阳 坐斗以剑击伤戍卒同郡县戍里靳龟右脾一所 地节三年八月辛卯械毄 居118.18 都拔刀剑 斗都以所持剑格伤不知何一男子□ 居148.45 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五记“......大奴武亡,见池亭西,西行。池以告,与求盗视追捕武,武格斗,以剑伤视,......”[xv]可见即使是为人奴隶,也有外出备剑的,而被捕者和追捕者之间用剑格斗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居延新简中一简册居新E.P.T68:20——26反映的是候长宪与夏侯谭因争斗,宪用剑击伤谭的事情。 剑可以买卖 □濮阳槐里景 甚 贳卖剑一直七百鱳得县□□□ 客居第五辟□ 居271.1 3、关于(4)简中的“过长安”中和“更换车马” (4)简是河南都尉忠丞下给郡太守、诸侯相的“捕亡”文书。要求捕的“罪犯”,名实,字子功,五十六岁,皮肤呈黑色 ,于汉元帝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八月庚辰日,逃亡时曾经客居过长安当利里。洛阳上商里的范义,在壬午这天将实的车购买,而实将自己所乘的车马更换为“牡马白蜀车 布 并涂载布”。 长安是汉代都城,按理应该是“政通人和”的,但是实际上由于人员来往的频繁和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特殊地位,因此反而成了“罪犯”们躲避的“安全岛”。《汉书》卷76《张敞传》记:张敞任胶东相时,曾“自请治居郡非赏罚无以劝善惩恶,吏追捕有功效者,愿得壹切比三辅尤异。天子许之。” 什么是“壹切”,本传如淳注曰“壹切,权时也。赵广汉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史秩百石,又《汉书·循吏传》:“左冯翊有二百石卒史,此之谓尤异也。”这说明,三辅的捕盗任务大,风险也大,因此赵广汉奏请给捕吏游徼们增加俸禄。由于“罪犯”多,因此“京师逐废,长安偷盗尤多,百贾苦之。”[xvi](4)简至少说明,到宣帝时期长安仍是躲藏之地中受“罪犯”青睐的。《汉书》卷90《酷吏传》对永始、元延年间的长安社会治安情况有翔实的描述:“上怠于政,贵戚骄恣红阳长仲兄弟交通轻侠,臧匿亡命。而北地大豪等报怨,杀义渠长妻子六人,往来长安中。丞相御史遣掾求逐党与,诏书名捕,久之乃得。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相与探丸为弹,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丸者斫文吏。白着主治丧;城中薄暮尘起,剽劫行者,死伤横道,枹鼓不绝,赏(尹赏)以三辅高第迁守长安令,得一切便宜从事。”“酷吏”尹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整顿长安的社会治安,如“修治长安狱”、让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检举“轻薄少年”、无市藉的商贩、穿“凶服持刀兵者”,集中官府“车数百辆,分行收捕。” 汉代的车马制度,不仅对皇室和各级官吏有严格的使用标准和等级规定。而且普通百姓在外出时所乘的车马也要登记备案。如 长安宜里阎常字中允出方相驾桃花牡马一匹齿十八岁 辛牡马一匹齿八岁,皆十一月戊辰出巳 居62.3 奉明善居里公乘丘谊年六十九居延丞印方相车一乘用马一匹 辛牡齿十岁高六尺闰月庚辰北□ 居53.15 我们所例举的(6)简中杜衍也是乘车而逃,简文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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