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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汉简中“捕亡”简反映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49:20  来源:不详

汉代在经济领域的集权统治主要有实行颁行五铢钱、盐铁专买、推广均输和平准。汉初,“铸伪钱者”就被列为用九条法律察三辅的其中一条,《汉仪》云:“惠帝三年相国奏: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姿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赋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刻故劾无罪者,敢为逾越侈及弩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汉书》卷四《景帝纪》:“中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应劭注:“文帝五年,听民放铸律尚未除,先时多作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想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汉武帝自制造白金三品到实施五铢钱,币制屡变,而吏民之坐盗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应该说,自此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五铸钱在汉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方面是起了一定作用的,在史籍和汉简中严厉禁铸钱的措施是在王莽统治时期实行的。王莽改制涉及货币领域,明令:“欲防民盗铸,乃禁不得挟铜炭”。[ix]但是“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一五铢钱市买,伪言大钱当罢,莫肯挟。”[x]王莽害怕经济秩序的混乱,强令凡“诸挟五铢钱,言大钱当罢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结果使市场的更加混乱,“农商失业,食货具废,民人至涕泣于市道。”[xi]私铸钱之风大盛,以至波及河西。对于“私铸钱”,王莽采取了十分严厉的刑法,“敢盗铸钱及偏行布货,伍人知不发举,皆没入为官奴婢”。[xii]
以下数简说明,窦融政权颁布禁“铸伪钱”的法令,作为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从此也可以看出窦融虽然归顺了东汉刘秀政权,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保留了新莽政权的经济措施的。 
●     甲渠言部吏毋铸钱发冢 
贩买衣物于都市者 
(居新E.P.F22:37) 
建武六年七月戊戍朔乙卯甲渠障守候   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奸黠吏 
民作使宾客私铸作钱薄小不如法读度及及盗法冢公卖衣物于都市虽知莫谴客百姓患苦之 
(居新E.P.F22:38A) 
掾谭令史嘉 
(居新E.P.F22:38B) 
书到自今以来独令县官铸作钱令法度禁吏民毋得铸作钱及挟不行钱辄行法诸贩卖 
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收没入县官四时言犯者名状●谨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 
(居新E.P.F22:39) 
●     甲渠言部毋 
铸作钱者 
不如旧时行钱法□自政法法令长吏知之及铸钱所依长吏豪强者名有无四时言●= 
谨案 
部吏毋铸作钱者敢言之 
(居新E.P.F22:40)
可以看出,敢冒风险“私铸作钱”者,实际上主要是豪强大户和不法官吏指使的“宾客”和“民”进行。 
“坐役使流亡□户百二十三”、“擅制田监史”为“不法不盗罪”,也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之一。坐,特指办罪的原因,《汉书·贾谊传》:“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曰不廉,曰簠簋不饰”。(6)简中杜衍所犯罪是“役使户流亡”和“擅置田监使”,统治者认为这两条都是经济上对封建国家构成威胁的。对此史学界前辈候外庐先生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他指出: “汉高祖以至于文帝、景帝特别注意天下户口的散亡,有一系列的法令招流人归乡生产。《唐律疏议》的中篇讲的是禁止诸户占田过限和盗种公私田的法律。《后汉书·刘隆传》载:‘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度田和‘括户’是一件事的两面。因为财产所有(田)和劳动力(年纪)都是在法律上有定格的。汉武帝没收土地和没收奴婢都是依据法律同时进行的”。[xiii] 
候先生的对此问题的论述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记载:“有司条奏,诸侯列侯往后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及公主名田县道,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得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候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可见,削弱诸侯和贵族的势力,就要限制其占有土地的数量,禁止其蓄奴。在当时这些措施也是实行并在各地得到执行的。 
2、关于“带剑亡”
(2)简中大奴冯宣是“带剑亡”。实际上,在战国、秦时期,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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