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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

时间:2009-7-24 13:49:34  来源:不详
ame of shuzi and renhe remained for a long time, which was not replaced by wage labor and tenancy until Han Dynasty. Despite many differences, the principle of the ming-tian system, such as regarding each family as a unit and basing on the system of aristocratic titles, came down in one continuous line from Qin Period to Han Dynasty.

Key words: the square-fields system; the ming-tian system; the system of aristocratic titles.

 

战国时期,商鞅变,在秦国实行名田制,然而,对于这一制度在秦国和秦朝的具体情况,我们所知尚少。龙岗秦简尤其是张家山汉简中有大量秦汉时期名田制的资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秦名田制非常重要,并有助于我们对井田制与名田制的关系有更多的了解。本文拟在这方面做一尝试。

一、春秋时期井田制的嬗变

秦国的名田制脱胎于井田制,名田制与井田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讨论名田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井田制在春秋时期经历了哪些变化。

如所周知,井田制既是与农业生产排水和灌溉密切相关的一种土地疆理制度,也是建立在农村公社或家族公社基础上的授田制,它把各级贵族的“禄”和公社农民(庶人)的赋税徭役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把井田作为禄田赏赐给公、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井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为“公田”和“私田”,私田被分授给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中一家一户的庶人,作为他们的份地,而庶人则无偿地代耕公田,提供劳役地租。据《国语·鲁语下》记载:

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女不闻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1]

孔子所说的先王之制,应当属于井田制下的赋税徭役制度。“籍田以力”,即借助庶人的力量来耕种公田,这是庶人向国家及各级贵族提供剩余劳动的主要方式。“赋里以入”、“任力以夫”分别指庶人还要承担一定量的军赋和劳役,“赋里以入”的情况见于《司马法》:

方里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出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乃有马四匹,牛十二头,是为革车一乘。[2]

“季康子欲以田赋”,此事发生在鲁哀公十一年,《左传》中也有记载,杜预注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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